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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优化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季夏 版权反馈
【摘要】:与本案有联系的国家有三个:美国、中国和新加坡。在有些英美国家学者看来,法官的这种矛盾反映的就是法律冲突。因此国际民事关系的存在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因此,可以说,法律冲突的实质是国内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或者是一国属地管辖权和另一国属人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从法理学上讲,法律冲突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既有不同法律部门或领域之间的冲突,如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也有不同层次的法律冲突,如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冲突。但这些冲突并非国际私法研究的内容。[10]

国际私法所称的法律冲突[11](conflict of laws)是指由于与国际民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假定一住所在美国的男子从北京国际机场乘坐新加坡航空公司的波音飞机飞往新加坡,由于制造缺陷,飞机飞到中国云南上空时发生爆炸,该男子死亡。其妻子来到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与本案有联系的国家有三个:美国(死者住所地和飞机制造商所在国)、中国(事故发生地和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属国)和新加坡(承运人所属国和目的地)。而这三个国家有关赔偿额的规定差异颇大,此时到底应当适用或选择其中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对死者的赔偿呢?这令法官颇为矛盾,难以抉择。在有些英美国家学者看来,法官的这种矛盾反映的就是法律冲突。[12]因此,他们总是站在法院或法官的角度来探讨法律冲突,通常将法律冲突称之为法官面临的“冲突问题”(conflict problems)。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法律冲突呢?产生这种法律冲突需要什么条件呢?对此学术界的认识并不统一。[13]我们认为之所以会产生法律冲突主要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

1.国家之间进行正常的民事交往,从而产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可以想象,国家之间如果不进行民商事交流,就不会产生涉及多个国家法律利益的民事关系,就不可能发生几个不同国家的法律竞相适用于同一个民事关系的情形,也就谈不上所谓的法律冲突了。因此国际民事关系的存在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https://www.xing528.com)

2.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的法律就相同问题的规定不一致。国际社会由不同的国家组成,各国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他们制定的法律(尤其在民商法领域)就势必千差万别。例如,在婚龄方面,过去有些国家(如西班牙和希腊等)就规定男14周岁、女12周岁即可结婚;我国《婚姻法》则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方能结婚。[14]可以想象,对同一个涉外民事关系,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

3.受案法院所属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根据国际法一般原则,任何主权国家(在立法上)都享有属地和属人两个方面的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指一国法律对在其本国境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都有管辖权,即所谓的域内效力。属人管辖权则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其本国的一切人,不论在本国境内还是在境外,都有管辖权,即所谓的域外效力。对于前者自不必说,因为是在法律制定者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但对于后者,由于其他国家并无承认外国法律效力的义务,因此这种域外效力只是一种虚拟的效力,只有当别的国家承认时,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15]实践表明,为了国际民商事交流,为了正常的国际交往,世界各国大都愿意相互承认彼此某些法律的域外效力。[16]如若不然,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冲突,因为一个有效的法律和一个无效的法律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既然如此,如果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约束一个法律关系时,便可能产生法律冲突。因此,可以说,法律冲突的实质是国内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或者是一国属地管辖权和另一国属人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上述谈及的三个因素仅仅是给法律冲突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土壤和环境,并不是说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因素,涉外民事关系就必然会有法律冲突。如前所述,法律冲突实际就是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的问题,因此,如果在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都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直至法律关系完满结束,整个过程中没有出现任何纠纷,就不可能面临选择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的问题。难怪有西方学者认为,法律冲突实际是困扰法官(含仲裁员)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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