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简单地说,就是指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私法来解决。长期以来,各国学者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学者对此争论不止,无一定论。
英美国际私法学者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任务就是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②国际民事案件的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问题。[4]
法国和意大利学者则认为,国籍、外国人地位、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属于同一类问题,这样就对个人在各种国际私法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给予了一个完整的答案,国际私法依此研究权利的主体(国籍和外国人地位)、权利的行使(法律冲突)和权利的承认(管辖权冲突)。[5]而德国、日本学者主张,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含有国际因素的私法关系指定应适用的法律。[6]我国已故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教授也持此观点。[7]与上述学者的观点不同,苏联和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们应当采取一种发展的观点来审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国际私法固然是在解决法律冲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历史发展到今天,我们再也不能认为国际私法只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8]因此他们认为,国际私法不仅应当解决上述各国学者提出的问题,而且还应当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问题。(www.xing528.com)
综合各家之说,我们不难发现,研究和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是国际私法最核心和最基本的内容,对此各家看法一致。而关于国际私法是否应当研究和解决司法管辖权、国籍和住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特别是是否应当关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各国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我们认为,司法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虽然从广义上讲属于程序规则范畴,但是由于目前各国的冲突规则尚不统一,“要知道在某一特定的情况下适用哪国法律,就有必要探索哪国法官有权审理该案”[9],以及判决能否在外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是国际私法确定管辖权和选择法律的重要依据,国际私法不能不加以研究和解决。当然,国际私法不应当触及国籍和住所的取得、丧失与变更的条件问题,因为这属于宪法或国籍法解决的问题。国际私法只应就当事人具有双重国籍和住所,或者没有任何国籍和住所时如何确定其属人法问题作出规定。外国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产生的前提,自然应当纳入其中加以研究。通过统一实体法条约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失为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最佳途径,因此从解决法律冲突的角度出发,国际私法应当探求如何适用国际实体法条约,进而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
总之,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②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③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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