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部门都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也不例外。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国际私法一般将这种关系称之为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with foreign factors)或国际民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relations)。但如何认定涉外民事关系呢?对此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西方国家一般采取比较灵活的做法,即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1]我国过去大都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三个要素上加以分析。也就是说,只要上述三个要素中有一个与外国发生联系就构成涉外民事关系。这种根据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来分析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固然比较具体、明确和易于认定,但是,在国家间民事交流不断深入、经济不断融合的今天,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利益的民事关系有时不一定就体现在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这三个方面。实践表明,有时某一民事关系中的三个要素即便没有涉外因素,也会产生诸如适用某个外国法或国际法律规范的问题,也会遇到在国外取证等国际私法问题。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1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中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比如,中国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从而形成的这种合同关系就是国际合同关系。当同国际组织或外国国家进行国际民事活动时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视为具有国际因素。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亦即主体双方虽都具有中国国籍,但其中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在国外的,他们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也将视为涉外民事关系。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比如,一个长期在日本工作的中国人回国探亲时因车祸死亡,并在日本遗有房产等不动产,其在国内的两个子女因如何继承该财产发生争执,诉至中国法院。此时虽当事各方均为中国人,但由于被继承财产在日本,我国法院应将该案作为涉外民事案件来处理。(www.xing528.com)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比如,两个中国学生在美国留学期间,一方骑车将另一方撞伤,被撞者回到国内后在法院向对方提出侵权赔偿。由于引起这一侵权关系的法律事实——骑车行为发生在美国,因此构成涉外侵权关系。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该款体现出我国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问题上采取了相当灵活的做法。在现代国际民事交往中,有些民事关系可能不具备上述四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但也会发生适用外国法或运用国际私法规则的情形。以世界银行贷款案为例:该案中,世界银行给中国政府一笔贷款,用以建设一条高速公路。为顺利完成工程,有关方面还成立了一个法人组织——高速公路指挥部,负责建设工作。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几家中国公司中标。后来一中国公司与高速公路指挥部发生纠纷。根据合同规定,纠纷应提交中国某仲裁机构仲裁。本案的主体虽然都是中国法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相关因素均在中国境内,但合同文本必须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为基础,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必须由世界银行审查认定,合同履行情况亦应报世界银行备案,特别是本工程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协议补充以及分包、转让等情况,都必须报世界银行批准方能生效以及工程交付、验收等最终要经世界银行确认,这些因素导致仲裁机构在处理纠纷时许多问题都要以世界银行的有关文件作准。显然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已经超过了国内民事关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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