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问题的审查是正确适用法律的首要步骤,在光伏产业领域,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主体在设计和运用市场化政策工具过程中,判断其是否正确的适用法律的前提是调查其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同样,法院在实施司法审查的过程中,也要以事实问题作为首要审查内容。在行政法领域,案件事实可以分为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之时,设计和运用市场化政策工具的依据,例如光伏产业发展遇到的障碍、障碍所造成的损失、消极影响等事实。[133]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是对事实原委的复述,法官并非亲眼目睹案件事实,对于在审判时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只能运用逻辑推理去重现已经发生的事实。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对案件事实重现的程度是排除合理的怀疑,并不会达到科学上的确定性。[134]中国也是积极采取职权主义的国家,贯穿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过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法院事实审查的重点,中国法院体系中的四级法院都有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权力。[135]
对于事实问题审查的内容可以分为两方面进行:一是审查具体的市场化政策工具的设计和运用是否显失公平正义;二是审查行政主体是否消极运用市场化政策工具。
以市场化政策工具为载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其作用是促进行政主体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合适的市场化政策工具运用。如果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做出显失公平正义的选择,使得市场化政策工具超出法定范围,法院应当加入进行干预,撤销或者变更政府主体的行为。判断显失公平正义的标准可以从同等性和一致性两方面考量。同等性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同样的情况运用同样的市场化政策工具。例如,行政主体对于A省的产业发展状况采用一个标准的强制上网电价补贴政策工具,对于B省的类似情况也应当一视同仁。如果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所偏颇,对于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市场化政策工具,出现不同的效果,则是显失公平正义。一致性是指行政主体设计和运用的市场化政策工具应当前后一致,不能朝令夕改、反复无常,否则会使市场化政策工具的适用对象无所适从。这样也是显失公平正义的表现。(www.xing528.com)
消极地运用市场化政策工具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故意拖延。在光伏产业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急需行政主体运用市场化政策工具时,行政主体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行动,防止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形中,如果行政主体故意拖延,就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情况下,行政主体也应当根据事项的轻重缓急,考虑相关因素,积极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运用合理的市场化政策工具。例如,在光伏产业的组件生产出现产能过剩的严重情况下,行政主体应当及时地运用各类市场化政策工具,扩大国内市场,避免市场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在中国光伏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主体不合理地运用市场化政策工具,不但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也会侵犯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对于产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举例而言,费用分摊政策工具支持的金太阳工程实施过程中,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没有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对于可以预见的风险没有规避,导致出现了企业“骗补”事件频发。[136]这一事实直接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损害了参与公共投资的市场主体利益。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主体的行政机关在运用市场化政策工具的过程中的失职。在此类案件中,应当严格对事实问题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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