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即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行政主体经过对申请审查而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以及认可其特定资格的行为。同时,行政许可也是一种制度,即许可的申请、审查、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规则的总和。行政许可制度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最直接、最有利的手段。[117]
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可以加强对行政主体行为的控制,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规范,应对政府职能扩张引起的挑战;同时可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侵害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并且能够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118]
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调整和规范中也运用了一系列的行政许可,但是各个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行政许可运用极不均衡。在光伏产业领域,由于既无法律的一般规定又欠缺具体的实施细则,与光伏产业相关的行政许可处于虚无状态,而风能开发利用的行政许可通过一系列先后出台的风能开发利用配套规定得以实施运用。根据风能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目前,风能领域的行政许可主要有六种类型,即风电项目核准与备案、风能资源测量许可、风电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许可、风电项目开发许可、风电机械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和风电场发电并网许可。[119]这些行政许可的设置显示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风能开发以及风能市场进行有效管理的决心,但并未产生有效的实际效果。其问题在于:第一,一些行政许可的制定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并网许可就与中国电网管理法规中的并网发电规定冲突。[120]这属于政策之间的协调性问题。第二,相关的风能行政许可多由一些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存在合法性问题。[121]第三,行政许可类型繁琐、程序复杂,不但没有对风能的开发利用起到规范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风能开发利用。这属于行政许可的有效性问题。(www.xing528.com)
考虑到风能领域的经验与不足,中国光伏产业的行政许可应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光伏产业可以引入规范的许可制度。近几年来,国家对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大力促进,光伏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盲目投资、跟风建设等问题,使得一些太阳能设备重复建设、光伏产品质量下降。因此,行政许可这种干预行业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应当被用来调整光伏市场以避免资源浪费、环境破坏以及保证产品质量。具体的行政许可内容可以包括:项目核准与备案、资源测量许可、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许可、项目开发许可、光伏产品准入许可和发电并网许可。这样可以加强对行政主体行为的控制,使得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规范,应对政府职能扩张引起的挑战。其次,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控制在必要范围内。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为发展可再生能源,促进太阳能的开发利用,逐步放松管制成为主要趋势。表面来看,光伏行业的投资泛滥,光伏产品逐年增长,市场繁荣,实质上是并网发电滞后,产品利用率低,光伏产业发展不全面。因此,应当以科学引导为主促进光伏产业发展而不是以行政许可来控制。此外,对必须设定的许可还应当尽量简化,申请许可的过程应便民、高效,这样可以有效提升资源优化配置。最后,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合法、合理。一方面,要避免出现设定权的合法性问题,在光伏产业立法中考虑设立必要的行政许可,而不是到实际操作中才用实施细则来仓促设定许可。另一方面,在行政许可的设定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光伏产业自身特点和实际发展状况,更要考虑将来发展趋势,对光伏产业领域做到整体的把握。由此可以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侵害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
为保证行政许可的有效性,也应当依法建立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通过技术手段防止行政主体过度干预和滥用行政许可,引入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制度,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出现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形。[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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