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动光伏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解决太阳能光伏产业的高成本问题是关键,也是激励投资者投资光伏产业链和激励电网企业接纳光伏发电电力的重要问题。[95]具体来分析光伏发电电力的价值,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生产出的电力与常规能源发电的电力同等的由消费者负担的部分;另一部分是长远来看因为采用光伏这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所产生的生态效益价值,这一部分价值的受益群体并不限于局部地区,而是使得全国地区乃至全球生态环境受益,[96]这一部分价值正是费用分摊政策工具需要重点关注的。而中国现有的费用分摊政策工具资金来源仅限于电价附加从而引致资金不足,不能实现对于强制上网电价补贴的资金支持。虽然《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成本可以采用电费附加的方式分担,但是对于具体操作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实际中电费附加的标准由发改委等部门确定。这种单一的资金来源方式不能缩小光伏发电成本与传统能源发电成本之间的差距,全网分摊的方式不能有效激励发电企业和消费者使用清洁能源。[97]
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费用分摊政策工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拓宽费用分摊的资金来源渠道。中国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将部分财政专项资金纳入来源渠道。但是目前的光伏产业发展速度较快,所需求的补偿资金数额也相应地激增,现有的补偿资金远远不能满足需求。[98]针对这一问题,可以扩展资金来源渠道的方法是电价附加的征收在采取全网均摊方式的同时,应当对传统能源发电企业征收化石燃料消费税、碳税等环境税。这一措施在德国有着较好的执行效果,德国对天然气、核电和矿物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并且根据不同种类调整税率。[99]英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丹麦的可再生能源法律等国外法律对这种征税形式都做了规定。[100]消费税的征收政策,可以增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支持,解决了补偿资金的来源不足问题。第二,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实施细则。面对现存的企业投资光伏产业汇报周期长的问题,其具体的费用分摊操作程序需要予以细化,稳定差额补偿的资金来源。第三,电价附加的征收应当采取全网均摊方式。所有的电力消费者共同承担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同时应当对传统能源发电企业征收化石燃料消费税、碳税等环境税,由此可以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
为了激励投资者对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提高其扩大生产规模和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政府可以采用合理补贴的形式。[101]投资补贴,是对投资者进行补贴。[102]对于光伏产业市场来说,投资补贴的优点在于它可以调动投资者向光伏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产品补贴,即对光伏产业设备的产品和产量进行补贴,这也是针对生产者的补贴。[103]此类补贴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实际的提高。消费补贴,即直接对光伏产业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进行补贴。[104]这种补贴有利于光伏产业产品的推广,对光伏产业产品的终端销售市场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www.xing528.com)
为避免一些国家或地区针对中国光伏产业产品进行的反补贴、反倾销调查,中国应更多地采取消费补贴形式,从而消除不必要的反补贴纷争。例如,2011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制造商和出口商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105]美国商务部2012年10月10日作出终裁,认定中国向美国出口的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并决定征收“双反”惩罚性关税。这一裁定的作出,对中国光伏产业出口市场造成了严重冲击,增加了中国太阳能电池出口阻力,足以给中国如何应对相关国家“双反”调查和补贴制度设计以充分的警示。中国对光伏产业发展进行补贴的同时应当处理好的两个问题是:第一,资金的来源问题。中国目前主要还是以财政支出作为补贴的来源,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有限,因此补贴资金依靠国家财政终归不是长久之计。[106]依照美国和欧洲国家的经验,补贴资金主要来自系统效益收费和化石燃料税。中国已经开始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这无疑是向欧美国家借鉴,基于此,也可以考虑征收燃料税进一步充实资金来源。第二,要选择好补贴策略,即补贴给予谁以及补贴如何运行。既要考虑到各类补贴的优缺点,也要考虑到因地制宜的问题,同时还要建立运行机制以保证补贴到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