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第十三次会员国大会做出《巴厘岛行动计划》(Bali Action Plan)之决议以来,其中于第一段第(b)项第(ii)款便要求,各发展中国家需要在各自定义的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提出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以达到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85]。国际气候变迁公约的谈判自巴厘岛路线图推动以来,重新确立在共同但有区分原则(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CBDR)下[86]的减缓行动,普遍被各国所接受。根据2009年“坎昆协议”[87]的内容,对发展中国家(非附件一国家)而言,以经济诱因所开展的减缓计划,搭配发达与发展中国家都自愿承诺采取减量措施,接受可量测、可揭露、可验证(measurement,reporting,verification,MRV)的登录监督与核实的前提背景下,使得发展中国家能够通过减缓计划的登录,加速获得相关的国际资源,建立低碳经济和发展绿色产业;对发达国家而言,可望解开长期以来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桎梏,缔约国大会(COP)的决议以及其两个附属工作小组的工作报告亦同时指出[88]: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将着重于调和发展中和发达国家的能力差距,而非持续异化两者的差异,尤其是同时强调减缓和调适的重要性,整合全球资金的援助和绿色能源技术的发展,不仅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绿色经济,也让发达国家可借由减缓计划所规划的经济诱因,协助发展中国家的同时,借由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架构获得更多的国际经贸利益。
后续许多国家的讨论将NAMAs区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发展中国家独自发起的减缓活动,称为单边的NAMAs(unilateral NAMAs);第二类是支持的NAMAs(supported NAMAs),亦即由其他来自UNFCCC附件一缔约方国家提供相关气候财务支持之减缓活动,亦称为直接支持型之NAMAs;第三类是给予额度型之NAMAs(Credited NAMAs),亦即来自于发展中国家各部门所开发的各项减缓计划,而可以将该计划所滋生之减量额度移转到碳交易市场上从事买卖、交易等活动者称之。前两类支持型(supported)与单边型(unilateral)减缓活动发展的任务都是以降低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协助发展中国家之缔约方善尽保护全球气候之义务;而第三类的额度型NAMAs则是各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国家调整其内部减量成本以及善尽协助非属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国家的公约义务。除此之外,NAMAs借由登录机制所建立的交换信息平台于2012年卡塔尔多哈会议确定最终版本后,开始授予缔约国成员访问权限,并于2013年10月16日正式公布,其平台包含缔约方担任NAMA的批准者(NAMA approver)、其他组织实体作为NAMA的开发者(NAMA developer)、援助编辑者(support editor)可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三部分[89]。(www.xing528.com)
按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NAMAs不只是公约中针对发展中国家自愿从事遵约的一个措施和沟通的平台,也是许多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未来环境政策措施发展的重点项目,并且北方的工业国家和南方发展中国家将可借由此桥接机制进行合作,这也成为台湾作为发展中地区,可利用其优势推动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措施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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