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迁所引发的问题早已在科学和经济学的领域中受到深入研究,相对而言法学的研究则仍然少见。气候变迁的严峻现实促使全球协力应对,发展包括光伏能源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是应对气候变迁的重要途径,因此有必要从国际合作层面探讨发展光伏产业的现实必要性。本节探讨信守法治原则的必要性,限制人民权利的正义基础以及追求的社会福祉目标,阐释全球减缓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正义内涵,认为每个国家必须面对其不同的生存问题,而国际法本身通常又仅属软法性质,提供了太多规避空间,若再加上国际政治的现实与经济的理想模式难以验证,终而导致后哥本哈根的困境。
科技伦理大师John Rawls说,我们对于正义原则的描述并非决定性的(determinative),这些描述必须经得起我们正义感的检验。[83]盖因这些描述在型塑或扩张正义感的过程,正如同我们在学习一种能用以显示表面(字面)意义的(sense of grammaticalness)语言,且这种非决定性的描述必然会与我们的直觉(intuitive sense)相契合。因此,法律中所涵括的正义必然是源自于这种描述与直觉间的互动结果,且其互动均会呈现在一种稳定的反射性均衡状态。
这也是面对全球气候变迁威胁的今天,人类试图借由节能减碳的努力来追求正义的过程所显现的状态,不同国家、不同团体或个人,乃至在不同的时空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以正义为名的主张或争辩,然则我们诠视正义不一定经得起正义感检验。
全球气候变迁的议题随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Copenhagen Accord)的诞生,曾在国内激起一阵涟漪,于2009年12月UNFCCC第15届缔约方大会(Conference of Parties,COP-15)召开后,即以大会之哥本哈根协议为模板,着手研拟温室气体排放基本情境模拟(business as usual,BAU),并规划整体能源效率的提升愿景,积极推动减缓温室气体的法规建制以及后续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计划,以符合UNFCCC(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公约要求。然而,国内似乎对于源自1992年地球高峰会议(Earth Summit)以后,全球协力对应全球气候变迁的道德要求、追求地球可持续发展的理想、落实跨世代衡平的远景以及调和南北落差的努力欠缺认知与使命感,虽不断地以地球村的一员自许,也积极地愿意承担减碳承诺的目标,然无可讳言者,长期过度倾向经济思维,似乎并未真正掌握到问题的根源。(www.xing528.com)
自工业革命以来,全球气候变迁的根本问题系源自于过度的能源开发,导致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所带来的生态冲击、气候危机,乃至进一步引发的食物、环境、金融、经济等危机[84],这是一种全球性的问题,更关系到世界各国乃至人类跨世代的竞争与资源竞用。每个国家都是这个发展趋势下的利害关系人,既是排放源也是受害者。若只以狭隘的经济思维来看待此事,将失去本质的意义,也难以获得国际的认同。然而这并不代表中国必须盲目地投入减缓排碳,因如前所述,这也是涉及生存与竞争力的问题,过当的承诺将导致危害当前生存条件。
首先,我们必须了解,减缓排碳(mitigation)与调适(adaptation)这两个气候变化纲要公约所揭示的主要课题,已然随国际条约的生效创设出新的国际秩序与相关权利义务体系。前者的重点在于强制减碳义务的赋予,后者则是在创设国际的道德义务,通过要求工业先进国家在财务、科技与制度建构上的投入,来协助后进国家因应气候变迁的挑战,并直接投入低碳与环境可持续的国家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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