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是经济学和法学的共同研究对象,两个学科从不同角度研究这一概念。[43]鉴于本课题研究侧重于与经济学紧密相关的产业政策,经济学和法学领域内的规制概念是有必要回顾的。经济学最普遍的分类是根据规制的性质不同,把规制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44]经济性规制主要关注政府在约束企业的定价、进入与退出等方面的作用,一般针对某种行业的“存在信息偏在的领域”。[45]这些领域是指因为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资源稀缺性等原因,只有少数几家公司垄断的产业,包括电力、电信、铁路、能源、金融、保险等领域。经济性规制的方式主要包括:一是控制进入某一产业的企业数量,制定严格的准入门槛;二是控制准入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定价标准;三是控制企业的产量,平衡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利益;四是平衡规制主体与企业的信息对称,提高监督效率。[46]对于中国光伏产业而言,该领域尚未出现被少数几家公司垄断的局面。相反,正是由于中国光伏产业现有的技术创新水平较低,大量企业涌入该产业,甚至造成光伏组件生产的产能过剩的局面。因此,经济性规制并不能对该产业的发展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从18世纪90年代开始,政府对于微观经济的干预不断增强,而社会性规制是在20世纪60年代末逐步开始实施的。[47]近年来,规制出现的趋势是对于公共卫生、居民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制出现高涨的局面,而在航空、铁路、金融、能源和电信领域出现放松经济性规制的趋势。[48]社会性规制主要是以保障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和保护环境为目的而进行的规制,主要通过与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外部性政策进行规制。[49]社会性规制是指环境卫生、消费者安全和生产者安全等领域。各个行业都存在类似问题,其严重性因行业而异。例如建筑业中存在灰尘污染等环境卫生问题,高空坠落等生产者安全问题,房屋倒塌等消费者安全问题。[50]对于中国光伏产业而言,该产业的发展尚未涉及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等领域,因此社会性规制对于光伏产业发展中的政策工具而言也不能适用。在我国,存在着经济性规制的不到位以及规制越位并存的现象,主要表现在进入管制过严和竞争性管制不到位,需要规制的领域没有规制到位,造成企业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不需要规制的领域又规制过多,限制企业竞争的同时造成垄断权力的滥用。[51]社会性规制不能全面实现克服市场失灵的问题,特别是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不能给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52]
法律规制是从法学研究的角度重点研究规制的行政程序、执法程序和对规制机构行为的司法控制。[53]法律规制相较于灵活的产业政策而言,能够为产业政策的制定提供法律制度的约束。如果没有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政策制定的任意性可能会偏离原来的政策目的。换句话说,如果不对公共行政权力加以限制,产业政策可能会被政府官员认为是达成某种目的的便利手段。[54]在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过程中,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的不足,可以通过法律规制予以弥补。
从检索到的文献中发现,法律规制这一概念被广泛运用于多种研究领域,按照法律规制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在抽象层面,法律规制的对象是较为抽象的权力。相关文献研究的主题包括警察权力的法律规制、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规制、行政权力社会化的法律规制等。在具体层面,法律规制的对象是具体的某种行为,包括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虚拟性行为的法律规制、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制、公用事业改革与监管的法律规制、酒后代驾行为的法律规制、私募证券的法律规制等方面。(www.xing528.com)
通过比较分析,由于具体层面的文献都与其具体研究对象联系紧密,不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与本课题研究重点最为相关的是抽象层面对于权力的法律规制。在市场化政策工具与法律规制建立理论联系方面,首先需要对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作出厘清。肖金明认为现有法学界对政策存在着误读,甚至将政策作为法律的对立面来看待,应当注意法律和政策的一体性。他认为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政策走向立法,最终实现政策向法律的转化;二是政策制定、实施和修订过程依照法律进行,即政策过程的法治化;三是政策与法律相辅相成,即法律框架内的政策促进法律的实施。[55]叶卫平从产业政策法治化的角度论述了产业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认为产业政策需要立法体制予以支持。[56]陈新从公共政策与行政裁量关系入手,分析公共政策在行政裁量活动中发挥的功效,认为应当制定行政裁量基准,控制和规范行政裁量权,从而规范公共政策的运用。[57]胡泓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边界、规范方式和监控制度的建立做出论述,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与政策工具存在联系。[58]但只是初步的理论探讨,对两者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出深入的分析。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姜明安探讨行政裁量权规制的必要性和原因,并提出了规范和控制的思路。他认为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会出现滥用的情形,包括故意滥用和过失滥用。对行政裁量权控制的方式包括通过法律程序规制、通过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规制、通过行政惯例规制等方面。[59]王锡锌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模式包括规则的命令控制、原则的指导控制、程序的竞争控制和监督的审查控制,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应从单一控制模式向复合控制模式转变。[60]张千帆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方式需要注重司法审查方面,明确司法审查的标准和力度。[61]周碧琼从行政监督的角度论述了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规制方式包括提高行政主体素质、完善行政监察和构建协调监督等。[62]周文茂提出的对于行政权力社会化进行外部法律规制,主要包括立法规制、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三项内容。[63]该文提出的法律规制方式逻辑严谨,结构全面,清晰地反映出对于抽象权力规制的重点。
上述文献的梳理,为本课题解决研究问题、设计研究思路提供了文献基础。从法学研究层面对光伏产业政策工具体系进行研究,有助于规范政策工具的设计和运用。公共管理学对于政策工具的研究是伴随着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发展、公共政策复杂程度的增加而逐步兴起的。传统行政法学偏重于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缺乏对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之间的关联性分析,也忽视了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政策形成能力。政策工具这一操作性概念可以成为贯通两个学科研究内容的契合点。本课题的研究思路是市场化政策工具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载体,对于市场化政策工具的法律规制的题中之意是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可以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展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