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助于促进中国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的光伏产业,其发展还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主要包括:产业规模上发展较快、核心技术较为薄弱、产业链发展不协调;[17]生产设备依赖进口、产品销售依靠出口、产业发展受到制约;[18]产业迅速崛起、国内企业间竞争激烈;光伏产业区域格局明显。[19]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多种市场化政策工具应当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光伏产业发展中现行的市场化政策工具包括:总量目标规划、强制上网电价补贴、费用分摊和税收优惠。然而,这些政策工具都体现了在特定领域光伏产业中特定行政主体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且出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形,这也是对上述市场化政策工具进行法律规制的原因。通过对市场化政策工具的法律规制,有助于促进中国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本书提出对于光伏产业发展中市场化政策工具的法律规制从三个层面展开,分别对应的主体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对于立法机关。本书的研究主题主要关注具体的光伏产业发展中的市场化政策工具,对于该领域的实体立法尚属空白,需要更多地从立法内容方面进行研究,因此本课题更注重于研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进行规制。在有关经济改革和社会变革的重大问题上,政策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成熟政策的内容予以法定化、固定化。政策及其实践可以作为立法的预备。同时,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市场化政策工具,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中国法治的持续发展。[20]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获得途径主要是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授予,[21]因而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设立阶段进行立法规制是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最根本的措施。正如上文所述,对于具体光伏领域的实体立法空白是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乏约束的主要原因,同时程序法律制度的缺位也促成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www.xing528.com)
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规制是通过行政主体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以市场化政策工具为载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规制,表现形式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内部规制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和行政监察部门监督等方面。[22]外部规制主要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市场化政策工具的设计和运用予以规范,从而达到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目的,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管。[23]在光伏产业领域,主管的行政主体主要包括发改委(能源局)、科技部、电监会、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在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部门2015年6月发布的最新政策文件国新能〔2015〕194号《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意见》中,本书尝试提出的观点与政府部门的政策是相印证的。文件中倡导的意见如发挥市场对于技术进步的指导作用、严格执行光伏产品市场准入标准、发挥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支持光伏发电技术进步的作用等,都与本书中所具体论述的对策相一致。
对于司法机关。司法规制的实现可以通过事中规制和事后规制进行,主要是指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遵循了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界限、程序和条件等,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24]具体到光伏产业发展中的市场化政策工具而言,是审查市场化政策工具的设计和运用是否遵循了实体立法所确立的界限、程序和条件。司法审查的内容主要分为对光伏产业发展中市场化政策工具设计和运用的事实问题的审查和法律问题的审查。首先是审查市场化政策工具设计和运用的法律依据。考虑行政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如果有授权,要审查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超过授权范围。其次审查市场化政策工具的设计和运用是否符合立法目的。以市场化政策工具为载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不能背离公共利益,不能违背特定法律的立法意图,不得背离善意的动机。第三是审查市场化政策工具的内容。具体包括审查行政主体是否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是否在法定范围内做出显失公平的裁决。第四是审查市场化政策工具设计和运用的程序。[25]市场化政策工具的设计和运用是实体性与程序性的统一,程序可以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并最终促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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