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惩戒工作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利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也有利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有利于助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开展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惩戒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
失信管理与征信业务的关系。失信管理与征信业务都与信用有关,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涉及金融领域的失信行为是违约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是失信主体在金融领域部分信用状况的基本反映。失信惩戒是国家有关部门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管理的行为。而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失信管理与征信业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要准确把握失信管理的核心要义,不能将失信管理混同于征信业务,通过有序有效的失信管理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行为与违法犯罪的关系。信者,从人,从言,其本意为人的言论应当诚实。传统的失信概念往往依靠契约领域民商事行为评判,契约领域的违约行为是典型的失信行为,对此社会各界并无异议,但对于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失信行为有着不同的理解。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可以说,法律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特定权利与义务的契约。违法也是违约行为,犯罪更是严重违约行为。因此,把金融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纳入失信管理之中十分必要。让“守信有价值、失信有代价”理念深入人心,让“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落实到金融等社会各个领域,在法治的基础上提高社会信用管理水平。
政策指导与法律规定的关系。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个部委先后出台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全社会开展失信惩戒的政策氛围已经形成。政策虽然具有权威性的特点,但是其实践性、时效性更加明显,良好的信用管理政策应当尽快以法律形式进行固化,提高社会信用管理的层级和法律地位。对于涉及金融领域的失信惩戒等问题应当通过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以及《贷款通则》等规定,把失信惩戒纳入法律法规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修改完善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但是其仅适用于失信被执行人,对于金融领域不诚信申贷、逃废银行债务等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有效但作用有限。为把涉及金融领域失信惩戒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司法部、国家发改委等应尽快启动《失信惩戒条例》立法工作,把失信惩戒工作提升到法制化水平,解决部分政府管理部门对失信惩戒工作不能为、不愿为、不敢为的问题,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有序开展失信惩戒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失信惩戒与隐私保护的关系。涉及金融领域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管理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同时涉及金融领域的失信惩戒工作还涉及到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问题,尤其是金融消费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开展涉及金融领域失信惩戒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的理念,把握好失信惩戒与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界限。尤其是以通报、公示等“黑名单”方式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时,应当制定明晰的惩戒规则,对“黑名单”信息披露范围进行合理的界定,特别注意把握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通过规则、合同约定等方式完善失信惩戒流程,避免因失信惩戒活动引发投诉和侵权诉讼等法律风险。(www.xing528.com)
部门管理与行业自律的关系。失信惩戒已然成为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但各有关部门普遍未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或失信惩戒机构,亦未配备专业人员,在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深入推进失信惩戒还有很多困难需要克服。为解决管理部门开展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惩戒工作的困难,通过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开展失信惩戒工作将成为一种趋势。《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此作出了组织保障方面的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并可以委托或授权行业协会参与或承担上述工作。对此,各有关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涉及金融失信惩戒工作。要发挥行业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的特定优势,建立健全涉及金融失信人信息管理办法,指导会员单位完善相关合同失信惩戒示范条款,通过大数据方式为会员单位提供涉及授信、融资、担保、结算等信用服务,建立并完善具有行业协会特色的“红黑名单”制度。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有序制定协会会员开展涉及金融失信惩戒的行业标准,规范涉及金融行业失信惩戒工作。做好与“信用中国”网站的对接工作,与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努力,建立并逐步完善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惩戒工作机制,加强和创新运用失信惩戒机制治理金融乱象,防控金融风险,增强涉金融主体和广大金融消费者诚信意识,营造良好金融信用环境,为构筑国家金融安全,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 卜祥瑞)
本文于2017年8月17日发表在《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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