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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失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国家发改委牵头开展的涉金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应当依据合作备忘录的约定积极配合。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形成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数据库。为保护涉及金融领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还明确规定了异议处理、列入期限和失信提醒。

金融领域失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涉及金融领域失信人名单管理不仅涉及名单的认定、报送、公布、修正等一系列基础工作,还涉及如何开展涉及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问题,其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作为国家发改委牵头开展的涉金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应当依据合作备忘录的约定积极配合。《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领域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制定本领域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细则,负责本领域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列入、移除等管理工作,负责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体信息的归集和报送工作。相关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或行政认定决定,确定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形成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数据库。除依法不得公开和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的信息之外,国家发改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全国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各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以网络、出版物等媒介予以公布,包括失信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情形、处罚决定等。对纳入全国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机构和个人,人民法院、发改委以及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全面开展联合惩戒。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审慎审批金融业分支机构、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参评文明单位与道德模范等措施,同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将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审查频次,并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为保护涉及金融领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还明确规定了异议处理、列入期限和失信提醒。对于列入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所依据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处罚或行政认定被撤销或变更后不符合适用情形的,列入部门应通过一定程序申请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移除申请,经审核后移除相关名单。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对被列入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列入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在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的失信行为虽应依法受到惩戒,但惩戒应当体现公平性,即所受到的惩戒应当与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依据现行失信惩戒政策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将符合规定的失信主体纳入失信人名单前,应当告知失信主体。相关机构向涉嫌违反合同约定的融资主体发出通知或催告时,可以提示其可能被列入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风险,履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附随通知义务。相关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有关融资、担保、结算等协议中补充增加失信风险提示条款,有关行业协会可以考虑向会员单位发布涉及金融失信惩戒的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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