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的本质是违约,失信行为不仅体现于一般民事行为之中,而且可以表现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广义的失信行为不仅包括民事违约行为,而且还包括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行为。失信可以按照其程度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准确界定涉及金融严重失信行为,不仅有利于净化金融信用环境,更有利于联合惩戒金融失信行为。对于涉及金融领域的一般失信行为,虽然其在一定程度损害了缔约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权利人的权利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救济路径得以维护,政府部门对失信人进行失信惩戒的必要性并不显著。对于涉及金融领域的主观存在违约故意或行政违法应当界定为严重失信人,对于涉及金融领域的刑事犯罪的恶意失信行为,应当界定为特别严重失信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严重失信行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列入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之中。特别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有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恶意逃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不经债权人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债权;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债权被悬空;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人的监督,使债权本息无法收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不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处置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债权抵(质)押悬空;隐瞒影响按期偿还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债务;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债权人催债文书等。
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及利用其他诈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诈骗行为。诈骗行为不仅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也严重侵害公私财产合法权益。其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当属严重失信行为。其中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法构成诈骗罪,如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证明文件,或者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以及以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则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犯罪、贷款诈骗犯罪均是涉及金融领域的特别严重失信行为。
三是非法集资行为或者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集资行为或者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均是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严重失信行为。构成犯罪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和该解释规定,明确实施11种行为,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包括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对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当然该解释还规定了构成上述两项罪名的数额标准。(www.xing528.com)
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主要是指不具有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不具有合法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通过网络、广电等媒体公开招揽客户,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票发行行为,以及公司股东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或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分别构成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均应属于涉及金融严重失信行为。
四是其他涉及金融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和因违反金融监管规定被依法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在金融领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涉及金融犯罪行为的罪名也很多,如伪造货币罪、高利转贷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洗钱罪等几十种金融犯罪行为。无论是金融违法行为,还是金融犯罪行为,其共同特点是应接受一定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因金融机构和有关从业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基金法》《招投标法》《反洗钱法》等涉及金融法律规定,以及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定应受处罚的较严重违法行为,均应纳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涉及金融领域的重要政策也是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领导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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