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涉及金融严重失信惩戒对象的优化方案

涉及金融严重失信惩戒对象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对金融机构能否纳入失信主体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换言之,金融机构作为经营信用的特殊主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人时,必须考虑可能引发的挤兑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乃至系统性风险。

涉及金融严重失信惩戒对象的优化方案

依据《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联合惩戒对象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主要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涉及金融严重失信主体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经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依法经登记、备案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企业;经工商注册成立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金融交易对手或融资主体;以上机构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以及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涉及金融活动的主体。(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对金融机构能否纳入失信主体的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从公平公正角度出发,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交易机构、金融服务中介等,如在开展各项业务中确实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就应当纳入失信惩戒范围,但是不能因为个别机构某一项业务存在夸大宣传而被监管部门罚款几万元,就简单将某一金融机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换言之,金融机构作为经营信用的特殊主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人时,必须考虑可能引发的挤兑风险和区域金融风险,乃至系统性风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