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银行业协会就失信债务人公示催收债权答记者问

中国银行业协会就失信债务人公示催收债权答记者问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部分地方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或者经过督促后信息仍然不够全面准确,本次公告催收中未能列入相关失信债务人信息。同时,相关银行将分别采取诉讼、申请保全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将之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中国银行业协会就失信债务人公示催收债权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联合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发布了对140家严重失信债务人公示催收债权的公告,中银协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中银协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对严重失信债务人惩戒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债务人违约事件和个别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事件时有发生。违约失信以及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不仅践踏了契约精神,也严重侵犯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权诉求强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签署的《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政策要求,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涉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特殊作用,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严厉打击涉金融违法失信行为,中银协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政策、协议等规定约定,首次联合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布对140家严重失信债务人公示催收债权的公告,督促有关债务人、担保人依法依约履行法律义务和合同。这是中银协党委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行动,是落实国务院有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更是银行业助力开展涉金融失信惩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问:中银协联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对严重失信债务人惩戒的工作思路是什么?筛选的140户严重失信债务人有哪些特点?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2018年1月1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时强调,要完善奖惩制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使失信受惩的教训成为一生的“警钟”。

中国银保监会领导高度重视行业协会推进涉金融失信惩戒工作,郭树清主席强调,中银协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建立长效机制;要强化维权职能,扎实开展“四个一批”专项治理活动,即“督办一批、通报一批、公示一批、制裁一批”。

为了扎实有效开展“四个一批”专项治理活动,中银协组织制定了“依法保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工作方案和领导制度,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成立了领导小组。2017年2月,中银协向会员单位下发《关于深入开展依法保护银行债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四个一批”专项活动的通知》(银协发〔2017〕16号)文件,“四个一批”工作全面启动。

这次中银协联合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140户严重失信债务人进行公告催收债权,就是“公示一批”的具体行动。这一做法不仅有利于推进银行业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也有利于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中银协开展“四个一批”专项活动以来,各会员单位申报了大量有关基础材料,先是通过内部审核完成了“通报一批”,收到了较好的成效。本次“公示一批”的审定工作严格按照银行自主申报、反复核实确认、内部逐级签批流程进行。在选择上充分考虑地域、金额、现状等因素,确保公示催告能够起到督促债务人履行法律与合同规定义务的作用。

本批次公示的相关信息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申报机构众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70多家机构进行了申报,经反复审核确认,最终确定4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是涉及标的巨大。140户债务人,涉及本金181.5亿元,利息68.1亿元,本息合计249.6亿元。金额最大的失信债务人是工商银行总行报送的云南惠嘉进出口有限公司,拖欠本息合计高达15.9亿元,金额最小的失信债务人是富滇银行总行营业部报送的宣威市大禹经贸有限公司,其拖欠本息也有728万元。

三是绝大部分债权得到司法确认。据统计,本次公示催收的140户债权中只有12户未在司法程序之中,占比仅为8.6%,91.4%均经过司法调解、仲裁、诉讼,其中有31户123起个案均在执行程序之中。

四是债务人分布区域广泛。从地域上看,涉及26个省(市、自治区),其中浙江省、福建省申报较多,分别为19户、14户,主要与相关银行业协会长期高度重视“保权打逃”工作,初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密切相关。因部分地方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或者经过督促后信息仍然不够全面准确,本次公告催收中未能列入相关失信债务人信息。

问:140户严重违约失信人继续违约将面临何种惩戒?(www.xing528.com)

答:列入中银协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的企业,若不能依法依约清偿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将无法在相关银行乃至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新增授信,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不会为其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其法定代表人个人办理信用卡也将受到限制。同时,相关银行将分别采取诉讼、申请保全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将之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严重失信债务人一旦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承担更加严重的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严重失信债务人不仅在涉及金融等民商事行为方面会受到限制,还可能承担刑事上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在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银行财产权利,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而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银行有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形式申请人民法院立案,追究严重失信债务人的刑事责任。

问:如果被公示的严重失信债务人在公告催收后,偿还了全部债务本息,是否可以从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中移除?

答:对于严重失信人按照本次公示公告在履行清偿相关银行债务义务后,根据申报银行的报告,中银协将不再将该债务人纳入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已经纳入严重失信债务人名单,相关债务人履行清偿债务义务的,中银协也将按照一定规则,允许其进行信用修复。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中银协将建立健全有关银行业失信债务人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银行业协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或者经债务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中银协将及时通知信息提供银行核实,信息提供银行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会及时更正或撤销。

问:中银协后续在惩戒失信人方面有何工作部署?

答: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中银协将在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管机构的支持下,坚定不移地推进银行业失信债务人联合惩戒工作,建立健全银行业失信债务人、银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

一是适时发布《严重失信债务人信息管理办法》,规范失信债务人信息管理工作。

二是根据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联合授信银企合作协议示范文本,发布银行业失信惩戒示范合同条款

三是编辑出版逃废银行债务典型案例,集中通报银行业严重失信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情况,坚持适时发布严重失信债务人信息,交流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工作经验

四是探索建立涵盖联合授信、担保总额、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债务人、失信银行业从业人员、失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债权转让、票据公示催告等一系列信息为核心的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差异化信息咨询服务。

五是适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报送严重失信债务人信息,扩大公示催告范围。

六是对严重失信债务人已经构成拒执罪的,集中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提示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刑事自诉等措施依法维权,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为有效推进银行业失信惩戒工作,中银协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携手探索对严重失信债务人债务追索的正向激励机制,如对社会各界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掌握且属于失信债务人的有效财产信息的给予必要的奖励等。中银协还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涉金融失信惩戒方面的诉求,推动《失信惩戒条例》等信用立法工作,为构建信用中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