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议监管机构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调研指导,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对于司法实践中虚假租赁无效的裁判案例应加大宣传力度,并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公布,切实加大对基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指导,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提高审判效率。
建议银行在授信发放前,加强对抵押物他项权利及使用、出租状态的审查,并对抵押权和租赁权可能出现冲突的情况预先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应要求抵押人签订《承诺书》,明确其告知义务,并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约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建议监管机构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调研指导,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沟通联系,对于司法实践中虚假租赁无效的裁判案例应加大宣传力度,并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公布,切实加大对基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指导,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提高审判效率。
对于虚构租赁关系,甚至发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加大司法惩戒力度,制定并施行严厉措施,以儆效尤,以促进全社会形成健康向上的诚信文化氛围。
(作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刘泉)(www.xing528.com)
【编审点评】
利用虚假租赁合同、签订长期租约、一次性付清租金、拒不腾退等方式对抗抵押权,是当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一种常见手段。即使银行胜诉,仍会在处置财产过程中面临执行难、资产贬值等困难和风险。只有充分了解当地司法实践的实际状况,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完善相关法律手续,确保抵押权能够顺利实现,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才能切实保护好银行债权。
(点评人:江苏银行北京分行法律保全部 毛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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