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难是影响金融机构行权效率的老大难问题。本案中,银行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送达地址,导致保证人失联后,只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漫长的公告送达导致银行实现债权的效率降低。为了避免此类风险,根据目前法院认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合同中对此作出约定。约定的内容应当包括:
1.明确约定民商事合同中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明确约定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送达地址和争议解决方式。
2.建议条款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建议合同条款约定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
4.建议合同条款提示以下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通过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www.xing528.com)
5.建议该条款以明确醒目的方式进行特别提示(条款字体加粗),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被告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6.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满足上述地址送达条件,应当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采用电子通信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保留相应的备份材料及相关的视频截图。
7.建议约定送达地址确认的当事人,包括合同相对方及担保人等,在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时应与各方当事人均签订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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