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监管合同的签署应明确仓储监管方的具体责任,如本案仓储监管协议中约定的补货或补充保证金的责任。
在已约定质押物品质的情况下,如发生质物品质劣变等情形,如何证明协议中约定品质的质物已事实交付给仓储监管方,以及如何证明质物品质劣变是由仓储监管方未尽监管义务而产生,这些证据尤为关键,且举证责任往往落到银行身上。如果不能获得充分有利的证据,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对仓储监管方的资质要充分考量,避免因监管不到位出现质物权属不清,以及确认监管责任后不能实际履行等问题。
【编审点评】
伴随着物流业和金融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不断发展,以及物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结合,物流金融概念应运而生,一些金融机构更是推出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其中的质押监管是指出质人(货主)以合法占用的货物向质权人出质,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保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出质人(货主)需要更多在库商品,需要融资;质权人寻找融资客户,而且风险需要降到最低;监管方监管出质人(货主)的融资商品,替质权人把控风险,并且承担风险,三者合作产生质押监管业务。通俗地说,就是贷款人把质押物寄存在物流企业的仓库中,然后凭借物流企业开具的仓单就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物流企业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客户的货物进行监管,当客户需要提货时,只需要出具金融机构的放行条就可以获准放行。(www.xing528.com)
从传统意义上讲,作为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仓储行业的定位应该是货物的“保管员”,其首要职责是确保货物的安全。如果安心守本,规范经营,仓储行业完全可以成为整条产业链中最安全的一个环节。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取不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通过虚假交易,进行重复质押。如2011年,上海钢贸市场银行质押贷款余额是上海市场钢材总库存价值的2.79倍,换句话说,钢材质押如果按照6折计算价值的话,同一批钢材就被质押了近5次,重复质押、虚假质押之猖獗,可见一斑。一些监管方采取不正确的保管方式,造成货物毁损或变质,且未及时通知出质人,甚至在动态监管过程中换货,帮助出质人以次充好。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商贸企业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约束投机,控制风险。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仓储企业应引进第三方进行监管,同时建立完备的第三方监管体系,不仅要将仓储企业的监管职能交由专业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来行使,而且还包括对整个仓单质押贷款流程的监管,从而在根本上切断仓储企业、货主和金融机构从业者之间的利益链,保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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