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严格执行一个企业只开一个基本户的规定,防止企业多头开户,转移或隐瞒还贷付息来源。
其次,各级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金融机构抵制逃废债行为的组织领导作用,指导商业银行建立自律机制,健全内控制度,对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予以通报,要求银行不为其提供开户、结算等金融服务,共同惩戒逃废债企业。
最后,银行自身要不断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依法、合规、审慎地办理贷款。
【编审点评】(www.xing528.com)
破产重整是对市场经济主体基于拯救目的而进行资产处置的一种特殊司法程序,以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方式,在维护各参与方特别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合理考量并平衡各方利益,力争实现各参与方利益多赢的目标。一个成功的破产重整应基于各方参与人自愿协商,共谋共赢,有利于将债务人的资产快速盘活,产生现金流,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所以破产重整是破解债务危机、维护合法债权的有效方法。然而,在司法实务当中往往存在部分债务人恶意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形,尤其是破产受理法院强制裁定实施损害众多债权人利益的重整方案,本文所述即是典型的一例。
在本案的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存在联合评估机构以破产清算方法降低破产物评估价值、破产重整流程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重整方案表决程序严重违规等涉嫌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破产受理法院却在多数债权人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强行裁定通过重整方案,引起广大债权银行的一致抗议,并导致方案最终难以实施。在最新颁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严格限制强裁范围,并进一步规范重整流程,债权人应充分利用此有力武器积极维护合法债权。
本案例给金融债权参与破产重整提供了经验教训,具有典型性,大家应以此为鉴,加强破产重整中的主动维权能力,与同业共同联手打击债务人借破产重整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点评人:招商银行总行 顾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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