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构建的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以及银行业协会的失信债务人惩戒制度,对当事人有很强的威慑力,应当充分利用。
(作者:龙湾县农商银行 陈舒)
【编审点评】
为应对债务人的恶意逃废债,银行要紧紧围绕扩大责任财产范围、扩大责任主体范围两个核心,充分利用《合同法》《公司法》《执行程序法》等法规要求,加大清收手段的创新力度,通过“追股东”“追董监高”“追回恶意转让的财产”等手段,有力打击债务人、保证人的恶意逃废债行为。
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看,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未足额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不当清算、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等多种情形。银行面对公司债务人时,第一时间就应当通过公开的登记资料、公开的裁判文书资料等,对能否追究公司股东及“董监高”的责任进行筛查。(www.xing528.com)
从《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看,银行应当充分行使“代位权制度”“撤销权制度”“主张公司恶意处置责任财产行为无效”等手段,对债务人恶意处置财产的行为或怠于行使权利予以纠正,从而保全或增加责任财产。
从《执行程序法》上看,银行应当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参与分配”“执转破”以及“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变更被执行人”等制度,增加银行债务的受偿率。
在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的过程中,刑事措施也是可以利用的重要手段。恶意逃废债的债务人在获取融资过程中,往往会实施伪造合同、伪造票据、伪造担保文件等行为,银行在其他途径效果不佳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刑事报案的方式维权。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骗取贷款行为与银行员工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往往对应出现,在采取刑事手段时,要深入自查,防止引火烧身。
(点评人:民生银行总行 宋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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