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设计长且复杂的交易链,从而隐匿转移财产,隐蔽逃废债意图,这是恶意逃废债当事人的惯用手段,大大增加了银行的维权难度。同时,如果多重交易或复杂交易的任何一个环节被认定为正常交易,都有可能阻断银行的追索,大大增加银行维权的难度,并最终使银行债权落空。因此,对于复杂交易,民事诉讼维权周期长,且可能要面临很高风险,并不算较好的维权手段。多数情况下,银行根本难以启动对该类财产的执行。
通过设计长且复杂的交易链,从而隐匿转移财产,隐蔽逃废债意图,这是恶意逃废债当事人的惯用手段,大大增加了银行的维权难度。
1.民事诉讼程序冗长且风险高。在多重交易的情况下,从法律上看,每个交易都是独立的,银行通过民事诉讼维权,可能需要对每个交易逐一发起诉讼,造成诉讼程序繁琐且漫长,严重影响清收效率。同时,如果多重交易或复杂交易的任何一个环节被认定为正常交易,都有可能阻断银行的追索,大大增加银行维权的难度,并最终使银行债权落空。因此,对于复杂交易,民事诉讼维权周期长,且可能要面临很高风险,并不算较好的维权手段。
2.刑事手段的效率极高,但启动比较难。当事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虽然主观恶性强,但是并不直接构成犯罪,即使在债务人、保证人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权利的情况下,也并不直接构成诈骗等犯罪。债务人、保证人可能仍然需要通过拒执罪、骗贷罪等罪名处置,而这些罪名的立案、认定均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各地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立案难等情况还普遍存在。(www.xing528.com)
3.执行程序突破难度大。在本案中,虽然通过法院执行了不在被执行人名下,但被执行人为“实质所有人”的财产,但是这种做法在实务中操作难度极大,要求标准极高,并不具备普遍指导意义。多数情况下,银行根本难以启动对该类财产的执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