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诉讼虽然债权追偿效果好,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多难点,其核心环节在于债权人要举证证明债务人“恶意”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不合常理的处置,且该财产处置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需要债权银行多方查证并固定相应证据。银行在处理借款纠纷,尤其是面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进行逃废债时,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灵活使用撤销权诉讼,以达到良好的债权清收效果。
首先,授信前银行应全面调查债务人名下的财产线索,财产线索应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产品、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甚至是微信、支付宝等新型财产,经办人员应将财产信息登记备案。
在债务逾期后,银行应重新调查并比对登记备案的债务人财产信息,以确定债务人名下财产是否存在不正常变动的情况。除此之外,在执行环节银行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审计的请求,以全面了解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变动情况。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撤销权诉讼中为了证明债务人的不合理低价转让行为,债权银行可以根据掌握财产的类型,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证明,如针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可以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可以参照同质同类产品的市场价予以确定;针对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可以通过证券市场的公开价格予以确定;针对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具备专业背景的机构予以确定。
【编审点评】(www.xing528.com)
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有明确要求:“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设立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得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了避免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被滥用而影响和破坏交易安全,故法律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进行严格限制。在实践中,鲜有银行能够通过该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本案例中,该银行成功运用撤销权撤销了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有效维护了其债权安全,其处理方式值得借鉴。
(点评人:中信银行总行 陆忠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