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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被列入黑名单债务人并限制其再融资和消费的建议及启示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配合法院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凡是被银行征信系统和法院列入“黑名单”的债务人,建议通过社交媒体予以公告,限制其再融资和消费,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相关制度。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打击力度,震慑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其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对外销售银行抵押房产、一房两卖、一房两抵等现象时有发生。

公告被列入黑名单债务人并限制其再融资和消费的建议及启示

配合法院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凡是被银行征信系统和法院列入“黑名单”的债务人,建议通过社交媒体予以公告,限制其再融资和消费,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相关制度。

加强和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打击力度,震慑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编审点评】(www.xing528.com)

长期以来,在建工程和建成后的商品房抵押始终是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也是银行管控信用风险的主要保障。《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可以抵押,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就上述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逐步深化,国内部分地区的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房地产价格疲软,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金流紧张,甚至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信用风险日渐凸显。其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对外销售银行抵押房产、一房两卖、一房两抵等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逃废银行债务,与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购房合同,与民间借贷出资人私下达成协议,以抵押房产抵债,上述行为均对银行债权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本案例中,债权银行通过在媒体发布声明并提示风险、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及时保全资产、快速灵活处置无争议抵押房产等方式,有效缓解了风险,确保了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点评人:交通银行总行 施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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