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该法院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D资产管理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16年4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某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裁定后3日内立案。经多渠道推动,2016年9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裁定,认为该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目前,D资产管理公司已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申请,债权追偿取得阶段性胜利。
2016年3月,D资产管理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及时向执行法院(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终结异议申请,要求依法撤销终结裁定和恢复执行,并外聘专业律师协助追偿。但该法院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D资产管理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16年4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某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裁定后3日内立案。
2016年5月,该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通知》(法明传〔2008〕122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认为其2005年作出的终结执行裁定系2008年4月1日前的执行行为,对该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范畴,裁定驳回异议申请。D资产管理公司与代理律师研究论证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时向执行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为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D资产管理公司还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恳请保护申请执结异议权利的情况反映》。经多渠道推动,2016年9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裁定,认为该案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目前,D资产管理公司已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申请,债权追偿取得阶段性胜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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