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应加强对逃废债处理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帮助银行完善相应的处置流程,针对逃废债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禁止其信贷准入。在实践中,债权人应重点关注债务人与新成立公司或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人员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场所混同、财务混同等事实,多渠道收集能够佐证上述事实的有利证据,严密论证法人人格混同并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及时依据《公司法》上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追索诉讼。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应加强对逃废债处理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帮助银行完善相应的处置流程,针对逃废债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禁止其信贷准入。
(作者:天台县农商银行 汤晨钟)
【编审点评】(www.xing528.com)
本案债务人通过成立新公司并向其转移主要资产来逃废银行债务的做法,属于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在法律上可探索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追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债权人应重点关注债务人与新成立公司或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人员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场所混同、财务混同等事实,多渠道收集能够佐证上述事实的有利证据,严密论证法人人格混同并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及时依据《公司法》上述规定向法院提起追索诉讼。针对债务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逃避债务,恶意设立关联公司,并将具有经营价值的财产及业务转移到关联公司的行为,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请求法院否定关联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要求其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难以证明新公司与原债务企业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的,也可通过提起撤销恶意处置资产行为或确认资产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来进行追索。
(点评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部高级经理 于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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