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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金融系统防范逃废债风险的能力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商业银行建立自律机制,健全内控制度,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及时通报和共享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名单,支持金融机构联合防范逃废债务。

增强金融系统防范逃废债风险的能力

1.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企业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金融业发挥作用的关系,充分认识到金融环境不好,经济发展就不能持久,金融出现风险,经济就会停滞、萎缩,决不能以最终牺牲整个地方经济的巨大代价来换取个别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扩大金融风险,暂时缓解企业困难。因此,政府在指导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把保全银行资产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在银行债务未落实前不得批准企业改制。同时,加大追收银行债务的力度,凡是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企业,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企业及时还本付息。对那些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应加大打击力度,毫不手软地依法处置他们的资产,最大限度地偿还银行债务。要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培养企业自主生存发展的能力,杜绝地方保护主义,避免产生新的逃废债,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2.金融系统严格落实各项规定。进一步落实禁止企业多头开户的规定,严格执行一个企业只开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监管机构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商业银行建立自律机制,健全内控制度,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及时通报和共享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名单,支持金融机构联合防范逃废债务。各商业银行要不断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办理业务。

3.依法追究逃废债务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对于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从根源上防止此类案件的屡次发生。同时考虑到当地行政部门的影响范围,建议该类案件的管辖权能够由当地政府所在地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其他地区的法院管辖,以避免行政干预案件审理。

(作者: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潘家文)

【编审点评】(www.xing528.com)

实践中,债务人通过将主要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等交易对手的方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做法并不鲜见,如何运用准确的法律依据、选择恰当的法律武器进行有效应对和防范,这是债权救济中面临的难点。在本案中,针对债务人所持股权被无偿转移的情形,债权人首先选择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销股权转让行为,试图通过撤销之诉使被转让的股权恢复原状,继而扩大受偿来源。但在诉讼过程中遭遇了胜诉概率低、诉讼耗时长等障碍,即使股权撤销权案件胜诉,也可能面临在破产程序中不能分配到任何财产的困境。债权人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调整了诉讼策略,撤回股权转让撤销之诉,重新提起第三人侵权赔偿之诉,最终于2016年9月赢得一审胜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被执行人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依法追加或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该项新规发布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转移给股东、出资人、主管部门或其他第三人,债权人应重点考察相关财产转移的具体时间、实施背景及原因、受让方是否支付相应对价、是否存在故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在收集掌握有利证据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提出变更或追加申请,通过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进行救济。

(点评人: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部高级经理 于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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