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契约精神”在我国成为企业界和社会各界耳熟能详的热门词汇,并非偶然。在契约精神成为稀缺资源的情况下,人们必然渴望契约精神。什么是契约精神?不同的契约主体从不同利益和思维的角度出发,会存在不同的理解,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契约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被湮没或者遭受漠视。
契约精神包括三大元素: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在实践中,漠视契约自由、行政管制滥用的现象很多;漠视契约正义、霸王合同的现象很泛滥;漠视契约严守、言而无信的现象也很严重。
首先,契约自由尚未受到应有尊重与保护。在公司准入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严重压抑了契约自由。在股权转让和公司并购重组活动中,不时出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和行政强制的影子。在公司开展的商事活动中经常有欺诈、胁迫、误导等手段的大量使用。此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滥用垄断优势地位的行为也严重压抑了契约自由。
其次,契约正义尚未像契约自由那样引起市场主体与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北京市工商局2013年12月抨击了餐饮行业“霸王条款”(包括最低消费与开瓶费等)之后,就引起了对契约精神的不同理解的轩然大波。
其三,契约严守的理念容易遭受道德风险的严峻挑战。例如,在房地产类的股权转让实践中,买卖双方已经签署并且部分履行、甚至全部履行了股权转让合同,但倘若房价上涨带动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价值飙升,股权出让方常会以各种貌似正当的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股权。而一旦房价暴跌带动房地产公司的股权价值贬损,股权受让方也会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股权转让款。在矿产资源类的股权转让中也存在类似问题。(www.xing528.com)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历史时期,大力弘扬契约精神,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契约自由精神有待进一步激活。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是市场经济的主旋律。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契约经济,就是大力弘扬契约自由的经济形态。只有弘扬契约自由精神,才能鼓励市场创新,激发市场主体与全社会的活力与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既要反对商人强买强卖、欺诈误导,也要反对政府越俎代庖,过度、不当地干预市场微观活动。反契约自由精神的合同不仅存在法律瑕疵,而且不道德,更扭曲资源配置、降低宏观效率、损害社会福祉。
鉴于契约自由的极端重要性,《合同法》在总则中运用两个条款不厌其烦地重申契约自由。《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旨在反对店大欺客、倚强凌弱的强制交易行为。即使级别很高的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参与市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市场、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也要遵循契约自由精神。《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旨在反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尤其是握有公权力的党政机关和公务人员恣意“拉郎配”,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作者:刘俊海;选自《经济参考报》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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