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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鸟被判10年半,量刑是否过重?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处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的民意调查,截至2015年12月3日13点,有超过77%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闫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因此,对他们判处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量刑合理。

抓鸟被判10年半,量刑是否过重?

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处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此案一经媒体披露,就引发公众热议,新浪网发起的“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你认为量刑适当吗?”的民意调查,截至2015年12月3日13点,有超过77%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那么,舆论的偏向到底有无道理呢?

这事还得回到法律上来。抓16只一般的鸟当然不会判这么重的刑,但是,闫某抓的不是一般的鸟,警方调查称,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当然,如果闫某在抓鸟时,不知道是燕隼,以为是普通的鸟,那也情有可原。但是,办案检察官指出,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并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闫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因此,对他们判处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量刑合理。

当然,有人说,有些大贪官贪污成千万甚至上亿元,也就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闫某、王某抓了16只鸟就判刑这么重,这明显不公平。其实,这正是公民动物保护意识淡薄的表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对自然的破坏同样是巨大的,而且,两者涉及的罪名也是不同的,不能简单地以腐败分子负的刑事责任来类比。(www.xing528.com)

不过,这二人还是在校大学生,他们没有到特定的自然保护区抓燕隼,而是在自家屋前院后抓的燕隼,他们抓的也是燕隼的幼鸟而不是成年鸟。基于以上种种情节,河南省高院如果再审此案,可以依据《刑法》中“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报最高法院批准给此两人减轻处罚,以达到惩前毖后的目的。

但是,此案给人们最深刻的教训是,要认真学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千万别以为抓几只鸟没有什么事,说不准就因此而入了牢房,法律不会原谅你的“无知”。

(作者:杨涛;选自《北京青年报》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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