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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判决陈某侵权案,齐玉苓获全额赔偿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齐玉苓等到9月也没收到录取通知书。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停止侵害,陈某等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齐玉苓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最高法在2001年8月13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判决陈某等被告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山东省高院判决陈某侵权案,齐玉苓获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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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是突然有银行职员来“道喜”,齐玉苓可能一辈子都不知道自己错过了什么。

1990年夏天,17岁的齐玉苓参加了中专统考并获得441分,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然而,齐玉苓等到9月也没收到录取通知书。

没有上成中专的齐玉苓只能借钱上了邹城技工学校。技校毕业后,工作还没满两年,齐玉苓就下岗了。于是,每天早上卖早点、下午卖快餐成为她维持生活的唯一途径。

时光荏苒,正当齐玉苓以为自己的一生就这么平淡、贫苦下去的时候,银行职员突如其来的“道喜”,让她发现,当年她自以为中考失利而痛苦万分的时候,是村党支部书记的女儿陈某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成了“齐玉苓”,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这个令人羡慕的饭碗。(www.xing528.com)

1999年1月29日,忍无可忍的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某、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了枣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停止侵害,陈某等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齐玉苓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最高法在2001年8月13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判决陈某等被告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

(选自中国青年网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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