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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的利弊与挑战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性质恶劣可能触犯刑法“人肉搜索”很多时候都是网络侵权的代名词。“人肉搜索”涉嫌侵犯隐私权这些权利及其相关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从统计案例的结果看,有些被“人肉搜索”者最终选择为自己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道歉,未对涉嫌侵犯隐私的一方进行法律追究。对于一系列由于滥用“人肉搜索”导致的网络暴力事件,则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整治。

人肉搜索的利弊与挑战

性质恶劣可能触犯刑法

“人肉搜索”很多时候都是网络侵权的代名词。现阶段“人肉搜索”泛滥,这与网民整体素质不高,缺乏正面价值观引导有很大关系。”“人肉搜索”侵害的是当事人的人格权,主要是隐私权,包括个人信息和行为信息等,有时还会涉及其家人、朋友和单位。此外,“人肉搜索”还会侵害当事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等其他权利。

“人肉搜索”涉嫌侵犯隐私权

这些权利及其相关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特别是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有明确规定。如果“人肉搜索”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行为人还需要承担《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所规定的行政责任以及刑法规定的相关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肉搜索”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有媒体梳理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十起“人肉搜索”案例发现,被“人肉搜索”者采取法律手段追责的仅两例,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的仅一例,其余七例中信息被曝光者均未就信息泄露追责。从统计案例的结果看,有些被“人肉搜索”者最终选择为自己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道歉,未对涉嫌侵犯隐私的一方进行法律追究。

治理“人肉搜索”应未雨绸缪(www.xing528.com)

“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用错了可能导致网络暴力,但用好了也能发挥积极作用。比如,在网络反腐、微博打拐、网络追逃等方面,“人肉搜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发布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公开个人信息,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受到一定程度限制,因此对公众人物的“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责。公众人物的范围,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政治人物、文体娱乐人物,还包括突发事件的公众人物和自愿型公众人物等。对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归根到底是为了公众知情权和公共利益考虑。

对于一系列由于滥用“人肉搜索”导致的网络暴力事件,则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整治。尽管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多达上百部,但仍没有出台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缺乏法治统一性。同时,个人信息权仍被认作是隐私权的下属权利范围,并没有单独成为独立的人格权。因此个人信息权保护工作,只能在权利被侵害时才能开始。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希望可以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人格权法编中强调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人格权,利用民法典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对“人肉搜索”的治理要与个人信息保护结合起来,不仅要在被侵权后有效追责,做到亡羊补牢,更要注重事先防御,未雨绸缪。

(选自《法制日报》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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