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日下午,汉中市西乡县城关镇五丰村的高一学生小荣收拾好自己的随身行李,准备返回学校。
小荣的家距离学校4公里,每次往返学校和家里,她都要乘坐被大家称之为“招手停”的小中巴公交车。她的家在路边,车站就在家门口。当天,7岁的弟弟目送小荣穿过马路后,在对面上了一辆进城小公交。
不到10分钟,邻居跑到小荣家中喊道:“不好了,娃出事了。”小荣父母赶到现场发现,女儿平躺在马路上,身下有一摊血迹,几本书散落在身边不远处。“120”急救中心的医生摇头表示“没得救了”。
警方认定,小荣当天确实上了那辆小中巴公交车,但手里的书被关闭的车门夹住了。司机习某听到小荣“夹住了”的喊叫声后,没有按规定靠边停车,而是在行驶过程中打开了车门。站在车门口的小荣随即被抛出车体,倒地身亡。
“出事地方距我家只有100米。那里至今还有一摊我女儿的血迹。我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勇气走过那个位置。”小荣父亲说。(www.xing528.com)
这是2014年五一节后西乡县发生的第一起交通事故致死案,也是《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2014年5月1日实施后,赔付实行城乡“同命同价”的第一案。以往此类农村户籍的交通肇事死亡案件,十五六万就可以协商下来,但实行同命同价后,计算下来的赔付金额约47万元,是原来的三倍多。
先后经过20余次修改的《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实行城乡同命同价,被司法界誉为一大进步和最大亮点,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对生命权利的尊重。
(作者:孙涛;选自《三秦都市报》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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