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权限依据,就是明确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适宜和应当列入哪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职权范围内。我国的《宪法》《立法法》并未将其作为中央专属立法权,以此可以推定为中央和地方均有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权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列入本届五年立法规划的第一档,即“本届内应提请审议的”,这意味着在国家立法层面的必需和必须。
尽管对于文化领域的服务保障在事权归属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在实践中,就此分别属于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权限依据,就是明确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适宜和应当列入哪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职权范围内。我国的《宪法》《立法法》并未将其作为中央专属立法权,以此可以推定为中央和地方均有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权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列入本届五年立法规划的第一档,即“本届内应提请审议的”,这意味着在国家立法层面的必需和必须。“必需”是在立法依据、权限的合法性、正当性前提下,具备该项目充分的立法调整的必要性、立法时机的成熟性、立法条件的健全性和立法需求的紧迫性。“必须”是在立法资源配置的保障性、立法议程的明确性、立法进度的程序性和立法产出的必然性上,该项目务必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规定期限内的义务和立法职责。可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就立法规划的规定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决定,结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通过的《立法法》在第52条、第66条对立法规划做出的增设规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作为立法权限行使中全局性、引领性和协调性的行为方式及其羁束力得以法律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明确作为了进度、步骤和创制时限均有严格规定的立法项目。(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