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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重要性及其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利保障是指法作为公共力量保障存在法律依据的利益要求得以实现。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以此,不可忽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对文化安全的重要性。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重要性及其优化措施

立法的重要性即立法的意义、价值或作用的预期,是立法项目前评估的核心,是立法理念、导向、目的和宗旨的依据。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重要性,我国学界多从以下三重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权利保障是指法作为公共力量保障存在法律依据的利益要求得以实现。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保护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必要保障。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能够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按照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关于法治的三项原则,首要的一点,即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使得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其次,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就要保障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这些不仅需要控制、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防范政府权力的滥用或不为所导致公民权利、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强化对政府权力的责任追究,而且需要首先通过良法,基于权利保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划、设置公共权力及其资源配置。对于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中文化受益权而言,尤其应以此为前提和基础。

其次,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序规范发展。法治的实质是对治理的“治理”。作为治理的依据与准则,理想的法制是治理体制机制的基础,确立治理的多元主体、多样方式、多种机制之间的统合协作的程序与制度,保障统一并且富有包容性的愿景作为治理的根本引领,预防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所产生的积极或消极冲突,并始终立足于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与救济权,保持对治理主体特别是公权力主体的激励与约束。在这种意义上,公共文化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实现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梳理、总结和提炼十多年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的成果,使之上升为稳定性高、规范性强且程序严密的国家法律,对理顺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方面、相关要素的关系,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遵循,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序化、规范化及均等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再次,保障我国文化安全。文化主权是国家主权、民族权益的重要组成,文化安全是文化主权、国家安全的直接体现。保护和发展中华文化民族主体性,自主传承发展和创新中华文化,同样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世界和平共处的重要内容。近代社会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始终以文化侵权、文化渗透、文化殖民为扩张工具。在全球化的进程中,西方发达国家借助科技、经济的优势,以所谓西方价值观、西方文化优越论、中心论和终极论,装扮为人类共同价值的唯一代言者和福音宣言书,推行“文化单边主义”,侵蚀其他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因此,文化安全须臾不可忽视。而文化安全的长城只有构筑在全民族的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共享基础上的文化繁荣发展之上才是坚实有力、坚不可摧的。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在以保障公共文化服务的成效、实效过程中,即是将本民族的文化主体性和主动权交还和奠立在每一公民的内心支点之上。以此,不可忽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对文化安全的重要性。有学者亦认为文化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采取多种立法途径、方式维护和保障国家文化安全,在立法中要坚定不移地把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的立法原则,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维护和保障国家文化安全。

最后,也有学者论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在培育文化消费、促进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上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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