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迫在眉睫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迫在眉睫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的紧迫性,多以立法缺失之下的负面问题、消极影响得以印证。在横向上,与其他领域的立法进展相比,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立法迟缓、差距过大,“短板”阻碍性明显。由此可见,我国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立法的短缺,既严重阻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又与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相悖。因此,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完善文化法律法规已是迫在眉睫之势。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迫在眉睫

立法的紧迫性,多以立法缺失之下的负面问题、消极影响得以印证。立法紧迫与否,同时又受到舆情动向及与之相关的政策回应敏感度与政策议程的设置和调整机制等因素的直接影响。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立法的紧迫性问题上,学者多认为,多年以来,我国文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文化立法的速度和力度却远不能适应文化事业的发展。在横向上,与其他领域的立法进展相比,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立法迟缓、差距过大,“短板”阻碍性明显。截至2013年8月,我国立法总数约为38 000件,其中有关文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性规范性文件为1042件,仅占全部立法的2.7%,而在国家法律层面,文化领域法律更是仅占全部法律的1.68%,与之相比,经济政治领域的法律所占比例分别高达31.5%和52.1%。截至2016年初,据统计,目前与文化工作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有154部,地方政府规章有138部,地方规范性文件达1.3万余件。同时,在纵向上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化程度较低。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并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来规范整个领域;各种文化专项法的数量寥寥,许多领域尚存立法空白;与之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文化法规等杂乱无章、冲突频仍,这样更加凸显出基本法律层面上的不可或缺及其紧迫性。正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柳斌杰所指,分业管理的政府条例和部门规定,标准不一,尺度不同,人为的色彩太浓厚,在市场和传播上造成很大混乱,严重影响我国文化建设的整体推进。由此可见,我国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立法的短缺,既严重阻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又与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相悖。因此,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完善文化法律法规已是迫在眉睫之势。(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