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经济领导权和信息时代全球治理权的激烈角逐中,美国和欧盟无疑已经处于领先位置。我国作为互联网后发国家要尽快提出针对互联网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的明确法规与解释。这不仅是加快发展我国信息产业及互联网经济的必然要求,更将成为国际谈判与争议协调中的依据和筹码,具有维护国民利益与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意义。
在指导原则上,立法和司法部门必须引入软件、通信等专业人员的智力和技术支持;学术、技术、法律和产业界要密切交流,寻求综合性的解决方案。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转变监管的定位,协调、促成并组织富有成效的跨界合作。在实践上,欧盟正在进行的法规修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从目前的时间表来看,最晚到2016年欧盟将正式颁布数据保护一般法规,随后距该单一法规在各国执行(2018年)另有两年的过渡期,目前修订正处于各提案的试行阶段。我国政府、法律和信息产业界应密切关注接下来的进程和关键的时间节点,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条款例如针对申诉的一站式(one-stop-shop)处理方案的详细界定和实施办法,甚至可以考虑在适当条件下对类似方案进行试点为立法做准备。当然,从国际政治的战略角度来看,立法之后更关键也更困难的一步是通过国际合作至少在亚洲区域内寻求对我国提出的法规和操作方式的广泛认可,如此才能在互联网经济和规则制定的场域内真正与欧盟和美国力量抗衡。(www.xing528.com)
呼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在信息产业、互联网经济领域要特别加强对本土小微企业和自主创业者以及非营利机构的扶持。前者的积极活动有利于信息产品和平台等服务的多样化,尽管在体量上难以“制衡”跨国企业,但至少可以通过提供多种选择来降低后者对市场的垄断。非营利机构的重要性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科普教育等手段培育知情用户(informed customers),即对隐私和信息安全既有知晓度,又有独立理解和分析能力的成熟的互联网用户;第二,丰富互联网知识和技术的教育、信息等资源共享的途径,弥补政府公共供应之不足,并提升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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