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考虑到优抚对象是为国家和社会发展、革命建设、民族荣誉做出特殊贡献并做出伟大牺牲的群体,因此其保障的具体内容也与其余几项社会保障的内涵存在差异,针对这类群体的社会优抚应该有以下操作原则:
1)将国家引导与社会力量结合的原则
社会优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措施,是从国家层面制定的政府行为,国家当之无愧成为优抚主体,但是考虑到优抚与安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更需要社会多方积极参与、共担责任。此时,对于保障过程中的责任方进行划分认定就十分重要,国家主要充当政策制定、重大问题协调的主渠道角色,而地方各政府就成了保障实施的主要责任主体。在国家难以覆盖所有优抚问题的情境下,我国更应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通过对受惠群体提供就业、缓解医疗压力、增加生活便利等形式保障其生活水平。在新时代特征下,还可以扩展社区的服务责任,以全面协助配合国家的优抚与安置工作,只要形成坚实的社会基础,社会优抚制度必将发挥蓬勃的生命力。
2)社会优抚的待遇具有激励性的原则(www.xing528.com)
在我国,国防以及军队建设是保证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为了持续进行军队的优化和完善,所有的优抚与安置政策都应具备一定的激励性,或是褒奖或是补偿,都应对现役军人所做出的奉献产生鼓励,使其不但在服役期间收入稳定,也能在退役后无后顾之忧。同时,我国还应该依照在军队或单位中不同贡献的具体情况调整保障的待遇水平,使得部分抚恤津贴可以与立功程度挂钩,使其可以达到激励优抚对象的目的。
3)社会优抚的实行标准应该具有公平性和适应性的原则
社会优抚的具体标准其实并不是一成不变,这其中有两层含义:第一,应该体现公平性,即我国在确定标准的待遇水平时,必须与客观的服役情况结合考虑,比如服役的性质、年限、立功授勋等条件,以及农村籍和城镇籍之间的相对公平对待。同时,这种公平还应该体现在保持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之间的协调关系,虽然社会优抚具有奖励和塑造教育形象的意义,但也要保证整个社会的总体平衡和稳定。第二,应该体现适应性,即待遇标准应该适应于社会的发展状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提升财政支出、提高待遇标准,使这类优抚对象的生活能够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准。只要使得社会优抚的标准能达到一种与国民经济动态均衡的程度,就可以保证受惠群体全面而及时地分享到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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