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优抚指的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形式,以政府和社会力量对产生过重要贡献的优抚对象或者亲属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与精神上的慰藉,以确保其生活达到一定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优抚制度因其保障对象的特殊性而与其他保障制度区分开来,针对法定优抚对象进行优待和抚恤是每个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我国宪法中就有关于烈士及家属、残疾军人等应享有保障权益的相关规定。优待措施涵盖经济与政治两方面,而抚恤措施则有抚慰与恤赈的内在含义:恤赈是经济上的财物扶助,抚慰则是精神上的慰藉和荣誉上的表彰。
根据国家对优抚做出的相关规定,社会优抚制度可表达为以下内涵:第一,法定的优抚对象之所以具有特殊性是由于其对社会和国家做出了特殊贡献,他们为了捍卫民族荣誉和国家安全而放弃自身利益乃至生命,在新的历史时代,这样的群体表现为对国家发展和民族进步作出过重大贡献,不仅包括优抚对象本人也包括其家属。第二,社会优抚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法定优抚对象对国家做出了牺牲与特殊贡献,他们有获得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和精神抚慰的权利,这样的保障措施是每个国家应尽的责任,这也是国家维持统治、维护利益的必要方式。国外的法律中也将优抚对象享受的保障列入社会保障的特殊类目中进行管理,在我国更是作为政府的一项重点保障工作展开。第三,通常情况下社会优抚的待遇水平会相对比较丰厚,考虑到其受惠对象做出的贡献和牺牲比普通受惠群体大,所以理应提高待遇标准和保障力度,使其能接受来自社会的尊敬和褒扬并使得这类群体的生活水平基本高于普通保障对象生活水准的平均线。第四,我国的社会优抚总体来说是具有荣誉性质的,因此国家和社会除了提供物质帮助和生活安置,还必须对其精神进行抚慰,大力举办优抚活动来提高他们的荣誉感和社会地位,以达到在整个社会宣扬优秀贡献者的伟大功绩和高尚品德的作用,最终以此类群体为楷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第五,在我国,社会优抚在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应的规定,政策中具有的强制力可以保证其实施。例如我国宪法当中就有对残疾军人、烈士及其家属所应享有的优待进行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更是详细地制定了优抚的对象及其伤残鉴定评级、优待抚恤具体要求;《军人抚恤优待条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应在优抚当中遵循的原则和应尽的义务;《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了成为烈士的批准条件、流程、机关单位和具体的表彰方式;同时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要求我国应该建立新型的退役安置士兵制度,即在国家扶持就业的基础上,鼓励其自主就业、受国家安排就业、退休疗养等多形式配合的制度。如今,财政部、民政部协同解放军政治部等在优待抚恤方面共同发布的文件和规定达到10个以上,而我国范围内超过2 000个县级以上的地区都颁布了有关文件,基本建立了系统而完备的社会优抚保障体系,为各地具体实施保障措施、维护受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我国要不断完善社会优抚与安置的相关措施,积极完成好优待抚恤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保护烈士及其家属、现役和退伍军人的权益,增强军民团结是必然要求。在这些法律法规的指引下,我国不断扩展着受惠范围,持续提高着优待抚恤的待遇标准水平,在切实维护众多优抚对象利益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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