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的建立。在救灾方面,提出“节约救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的救灾方针;在济贫方面,为了帮助城市贫民从根本上解决生活问题,提出“生产自救”的基本原则,使城市贫因问题得到缓解。在中国农村合作社制度建立后,养老问题基本由农村集体解决,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如老年人和残疾人等都由五保制进行供养。农村合作制对救助对象的要求主要包括弱势群体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分别对他们进行一定时间内一定规模对社会救助,对临时致贫的人口采用临时救济的方法。经过20多年的发展,到改革开放前,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配套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框架:在城镇,以充分就业为基础,以单位保障为主体,解决了绝大部分城镇人口的社会救助问题;在农村,建立了以救灾为重点,以“五保”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救助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大包干的生产方式退出历史舞台,中国农村开始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政府不再为农村的救济工作提供财政保证,因此农村的社会救助工作陷入了难以开展下去的境地。面临这样的时期,各地方政府针对地方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农村的救助工作进行持续性的推进,最有代表性的政策就是共同开展农村的社会救助工作和扶贫工作。对审核通过的具有政府规定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户口提供持续性的救助。在城市,经济转轨造成城市失业问题突出,加剧了贫困,产生了所谓的“新贫困”。出于体制的原因,新增贫困人口基本不被包括在内。20世纪末,上海首先建立了关于社会救助制度的政策,拉开了城市社会救助工作的序幕。1997年开始,中央开始关注城市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并下发各种政策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的展开,到2007年,国务院正式将全体居民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以后,政府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发展,中国逐渐形成了以低保政策和五保政策为中心,专项救助为辅,全方面覆盖的救助体系。并将社会救助的主要思想从“救济”变为“救助”。2014年5月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首次从法律上承认社会救助工作的地位,将政府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社会救助的行为合法化,标志着社会救助理念从“恩赐”到“权利”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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