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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典型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分析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救助制度是指无法负担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受到政府救助帮扶的制度,其中规定的社会生活标准是指按照各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最低生活标准。该法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救助意识的形成,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了初步的社会救助。20世纪中叶,英国的《国民救助法》作为单独为社会救助建立的法律,是历史上第一部社会救助制度。

国外典型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分析

社会救助制度是指无法负担基本生活的社会成员受到政府救助帮扶的制度,其中规定的社会生活标准是指按照各城市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可以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是维护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历程很长,可以追溯到欧洲早期的改革,世界各国的社会救助制度通过较长一段时间的完善和发展,以英国、美国和瑞典三个国家最具代表性,以下列出三种不同社会救助制度的模式。

1)英国

英国的经济发展时间最长,救助的种类也很多,大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福利性事业。英国对于救助的实施是通过建立不同的社会救助法来体现:

(1)《伊丽莎白济贫法》

17世纪初,英国通过立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是世界范围内将社会救助最早成文的国家。由伊丽莎白一世颁布的《济贫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社会救助的法律。该法案的体系覆盖社会各方面,具有完整性和全面性,一些条目沿用至今且举世闻名。这部法律最大的特征是慈善救济,是社会救助的雏形,不足之处是依然没有将社会救助作为国家的责任来看待。这部法律还有明显的歧视贫困人民的倾向,比如法律规定贫困人民会失去基本的权利来换取政府的帮助,规定这种行为是济贫,但实际上剥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部法律中,最有代表性的条例是关于“贫民习艺所”的规定,这项规定使贫民必须劳动来防治流浪现象。《济贫法》具有强制性和救济型双重特征,但强制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主要是对贫民劳动的强制性规定,不执行规定的贫民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对基本的生活需求认识不足。这部法律虽然对贫民具有剥削性,但是却通过对全体成员筹集资金来救济贫民,是世界范围内首次以政府干预为手段来展现对社会进行救助的意识,意味着生活得不到保障的人民有渠道向国家求助。该法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救助意识的形成,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了初步的社会救助。

(2)《斯宾汉姆菜法》

17世纪末,光荣革命影响了大量乡绅的走向,这批人走向了议会,他们认为自己的财富是靠自己的能力得来的,因此对贫困大都持鄙夷的态度,认为贫困的人都是因为自身的懒惰和性格问题造成的,所以主张严格限制济贫的标准。18世纪20年代,英国议会建立济贫院,允许多个区合作来进行贫困救济,这样的行为不仅是为了改善贫困公民的生活,还为了提高他们的积极性,鼓励贫民提高劳动生产力。1782年,议会又通过了格伯特法,使经济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复苏,所以济贫的程度也加强了。1789年,议会通过了《斯宾汉姆菜法》,该法令规定穷人应得到更多的救济,并以家庭为单位衡量收入,凡是收入低于社会基本标准时,应从政府的济贫款项里面补足,并说明补足的救济款和食品的价格变化一致。《斯宾汉姆菜法》的意义在于社会救济的对象范围扩大了,已就业的贫困者也依法享有救济的权利,使低于限度的社会成员都能够得到保障。这项法律的颁布使社会范围内的济贫税上涨,并一直延续到19世纪新《济贫法》的出现。《斯宾汉姆菜法》的目的和伊丽莎白一世颁布的法律一样,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防治劳动力的大量流失和调控经济,但政府是作为施舍者的角色而不是责任人的角色。

(3)新《济贫法》

旧《济贫法》中对于救济的相关条例在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提高穷人的生活水平,反而使穷人没有积极性,性格变得懒惰依赖,从而导致市场更缺乏廉价劳动力,使资本家得不到生产所需的劳动者,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扩张。所以在19世纪英国修改了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济贫法》,确立了新的两项规定:第一条是将无业且完全依靠政府救济的有劳动能力者剔除出救济范围内,第二条是指所有济贫活动都应由政府主导,所有户外救济活动都必须取消转而由济贫院统一规划实施,只有依靠政府的强制力才能保障最底层劳动人民的生存权利。随后,议会又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用立法的方式否定了《斯宾汉姆菜法》关于户外救济的款项,用政府强制力引导社会中符合救济条件的人回到习艺所。该法令拒绝向非济贫院的贫困人口发放补助,只将从社会吸纳的资金救济给院内的人员,为资本主义建设提供大量的劳动力资源,推动自由竞争的形成。修正案实现了减少社会纳税的目标,从19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英国的济贫税增长较快,这在政府济贫的运行,制度统一的济贫标准方面奠定了基础。

(4)《国民救助法》

在20世纪30年代,英国一度出现大量劳动者失业的情况,政府为大量失业者建立了专门的委员会进行救助,并逐个对这些贫困者进行调查,旨在使政府的救济具有及时性和精准性。20世纪中叶,英国的《国民救助法》作为单独为社会救助建立的法律,是历史上第一部社会救助制度。该法律规定无收入或收入过少的社会成员在无法缴纳保险金的情况下可以享受救济,另外有疾病伤残的社会成员按法律规定还可以享受额外的社会救济。这项法律并非重新建立新的制度体系,而是将以往所有的救助方法和手段统一成为一种制度。这项法律的规定对长期实行社会救助是一个重大进步,最值得一提的发展是将失业人口纳入了救济范围并将其独立为一个群体进行针对性的救助。到了20世纪40年代,措施的实行使失业人口降低,但经济上通货膨胀使一些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受到了制约,这使政府更多地关注到了老年人的救助事项。失业救助委员会不再是仅针对失业者进行救助,还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社会救助,因此也更名为救助委员会。之后,委员会负责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将单身妇女也纳入救助对象中。该项法律规定委员会是社会救助的管理机构,隶属于国民保险部,20世纪60年代该部更名为社会保障部,部门负责管理社会救助。

接着,英国设置补助待遇委员会,针对老年人的基本权利进行管理。这项措施旨在将补助待遇的时间拉长,维护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到20世纪70年代这部法律得到修订,称为《补助救助法》,修订后的法律把对象和内容规定得更具体,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条款是,凡是年满十六岁,经济情况不足以支持家庭基本生活,都有资格向政府申请救助。

2)美国

美国的社会救助叫作公共救助或福利补贴,是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为主体,对被社会保险制度排除在外的贫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是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部分。其特点是项目种类丰富。美国的社会救助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强制性儿童补助

这项补助政策成立于20世纪60年代,建立的目的是关注儿童的福利待遇,鼓励家庭关注儿童的权利。这项补助计划覆盖范围广,并与家庭、机构、事业单位等主体合作建立起负责儿童救助的共同体,承担社会责任,政策还促进了全国儿童信息系统的更新,为保障儿童权利提供了技术支持。

(2)低收入家庭能源补助(www.xing528.com)

这项补助政策在成立之初并不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权利,而是在能源紧缺时美国当局为了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而制定的政策。这项补助政策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虽然是为了解决一段时间的危机制定的政策,但政策的覆盖范围依然很广,且受益人数众多。

(3)抚养子女补助

这项补助因其特殊性曾遭到了很多社会成员的反对。20世纪30年代成立了专供家庭抚养子女的补助政策。最初是为了给家庭负担重的父母减轻抚养子女的负担,避免因抚养子女开销过高而导致的抛弃行为,到现在演变为对所有低于基本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贫困家庭子女抚养的补助。这些补助包括子女的教育、住所等其他生活需求的保障,政策规定供养子女的年龄在十八岁以下,子女成年后因其拥有工作的能力政府不再向家庭提供补助金。这项政策的补助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家庭基本生活开销情况决定的,且政府会在发放补助前对家庭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

(4)就业与劳动技能援助

这是一项具有长远视角的援助政策,这项政策区别于其他政策的根本特征是政策目的。就业与劳动技能援助政策是为了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积极性,可以为劳动者解决就业的根本问题,旨在培养劳动者长期性的生存能力。

(5)特困人员收入补助

特困人员补助的对象为社会成员中的弱势群体,例如老年人和残疾人,资金的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其他补助一样,这项补助的标准是和国家经济发展状况保持一致的,且接受这项补助的家庭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包括资产和收入等的审查。

(6)食品券补助

这类补助是通过向社会成员发放赠券的形式提供保障。发放的补助券可以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兑换商品和食物。这项补助是美国政府制定的家庭援助计划的一部分,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这项补助同样也是社会救助的一部分,由美国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向地方下达指令,根据各个州或地区的实际情况发放补助。

(7)医疗补助

美国的医疗补助不同于医疗保险系统里的补助环节,对医疗补助的对象进行了严格规定,审核医疗补助受益人的程序也非常严格,可以领取补助的对象有贫困者和失业者等。其中包括一些因临时的经济条件改变成为贫困人口的对象,政府也会结合当时的具体经济情况进行审查,以达到将补助发放给最需要的社会成员的目的。

3)瑞典

瑞典是一个民主发展历史久远的国家,社会救助制度极为完善,因为瑞典地处欧洲,国家人口较少,因此民主制度非常完善。瑞典在打造民主国家时所建立的政策都倡导普遍和公平的原则。普遍的原则体现在瑞典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社会救助,而不是为统治阶级或某一个利益集团提供保障。公平的原则体现在用统一的标准进行社会救助的资格审查,不因特殊成员的权力和地位而让其享有更多的权利,也不因社会成员的贫困而剥夺他们应有的权利。

19世纪,全球开始了工业化的进程,各国的经济进入飞速发展阶段,但与此同时经济增长带来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也在不断加剧。这种社会矛盾是伴随着贫困和失业产生的,工业化带来的贫困问题是贫富差距过大导致的,社会财富过于集中于资产阶级导致广大底层人民的贫困。瑞典政府为了更好地落实民主发展,进行了针对贫困人口的制度改革,建立一系列社会救助政策来解决工业化导致的贫困问题。19世纪中叶,政府颁布的《济贫法》保障了贫困人口的权利,规定社会底层阶级有正当接受救济的权利,而不是一种社会的歧视。这从某种程度规定了政府对穷人阶级进行社会救助的职能。19世纪下半叶,在政教分离后,瑞典的社会救助事业不再由教会管辖,正式交接给了瑞典政府,政府保障底层阶级人民的基本权利,为社会救助体系的运行提供财政保障。19世纪70年代,瑞典颁布新的法律以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以长期性的视角鼓励劳动者学习技能为未来的生活提供能力保障,这从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政府的社会救助职能。

瑞典的福利待遇制度非常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由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覆盖全社会的社会救助,第二部分是具有普惠性的社会资助,这两个部分十分相似,难以区分,并且不需要公民自行缴费,完全由政府来承担补助的责任。但这两者的区别在于,社会资助不限对象,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援助计划,对各层次阶级都一视同仁地提供救助;而社会救助则是专门针对贫困线以下的居民,必须要经过政府严格的资格审查之后,才有权利领取救济金。瑞典政府规定社会救助的对象有因子女负担重无法满足家庭基本生活的劳动者、失业人员、低于贫困线的社会成员、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的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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