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具有自己的特征。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义务的单向性
社会救助的最终目的就是让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需求和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得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宪法赋予的,这种权利理应得到保护,这也是国家和政府不能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所以社会救助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单向性的特点,这是其他社会保障项目所不具备的。社会救助义务的单向性特点,意味着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是法律赋予政府的责任,如果不能正常履行这种责任,就会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社会由此不稳定,政府的地位也会被构成威胁。
2)保障的最低性
社会救助的对象是一部分社会成员,这部分社会成员生存在困境之中,他们需要国家或社会对他们进行及时的援助,这种援助的标准是维持他们最低生活的需要,这也作为其救助水平。而其他水平均相对较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它们除了要解决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还要保障社会成员拥有相对较高的生活质量。
3)资金运动的单向性
社会救助的资金来自政府的税收,其中完全分离的受益者与资金提供者,通过政府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横向调剂,并且是无须偿还的救济金,资金运动呈现政府向个人的单向流动态势。资金运动的单向性有利于实现政府公平收入分配的目标,政府的社会救济金来自税收,税收本身就是调节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一种分配手段,社会救助实际上是将高收入者收入的一部分以税收的形式集中起来,再以发放社会救济金的形式转移给低收入和无收入者,在政府的一收一支中,起到了缩小高低收入差距的作用。(www.xing528.com)
4)保障条件的单纯性
社会救助有着很单纯的受保条件,只要社会成员的收入无法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不论以往的职业、身份、性别、年龄如何,也不论是否是职业劳动者或被雇用者,都可以享受社会救助保障。这种保障条件的单纯性是由社会救助的性质本身决定的。
5)保障关系的互助性
一方面,政府建立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从社会上筹集到社会保障基金,然后再为救济对象发放社会救济金,其形成的社会保障关系是救济金缴纳者与救济对象之间的互助关系,只不过这种互助关系是通过国家(或政府)组织和立法来实现的;另一方面,以社会募捐形式进行的社会救助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直接的互助关系。
6)按需的分配性
社会救助与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手段不同。其一,虽然社会救助是面向全体的社会成员,但并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都有资格申请,有资格申请的只有那些生活困难或者是遇到了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其二,社会救助是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其中包括实物援助、现金援助、服务援助等,在确定的标准范围内,社会救助会对救助对象进行按需分配,所以社会救助也很好地补充了作为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形式,也是作为收入再分配的典型手段,社会救助有利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格局,推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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