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英国、美国、德国以及新加坡等国家都拥有较为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且各个国家的住房保障制度均具有自身特点,但其中也存在着不少共性可供借鉴。
首先,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待取得一定效果后,将对象扩大到中低收入人群中,解决问题的整个阶段具有层次性。如大部分国家对中低收入家庭进行了等级的划分,同时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并且对公共住房者的支付能力进行动态追踪和监管,使公共住房更有效的进入和退出,实现公共住房的高利用率。例如,在新加坡住房短缺时期,每个月收入不足800新元的家庭才能够租住公有住宅。并且,对购房补贴的发放新加坡政府也对其做了分级。这对于我国解决住房问题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受到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个方面的制约,需要制定分级计划,循序渐进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其次,从补贴住房建设到补贴住房需求者的转移。住房短缺的问题通常会较早出现在发达国家中,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多数国家房屋受损严重,纷纷面临房荒的问题。因此,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形式普遍由早期补贴住房建设转移到直接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货币化补贴,我国学者将其形象地比喻为从“补砖头”到“补人头”。例如,美国的住房保障方式从早期补贴公屋建设转变成直接向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补贴,让他们在住房市场上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补人头”即补贴住房需求者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预防由于直接干预住房市场会给市场运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保证了市场运作效率。第二,对待不同的收入者采取不同的方式,不仅能够更好地体现政策倾斜,还能缓解财政支出过高的问题。第三,采取收入再分配的形式可以比较公正地实现国民平等的住房权利。(www.xing528.com)
最后,由鼓励租房转为鼓励购买住房产权。根据这些国家的住房保障经验,当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住房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且这些国家的财政状况变得较好后,“住房私有化”成了他们倾向于推行的政策。这有利于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同时可以减少公屋出租带来的巨大的管理和维修费用。“住房私有化”即让更多的居民拥有住房产权,具体表现为低收入家庭可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住房,如新加坡的“居者有其屋计划”和英国的住房私有化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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