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英国颁布了《住房法》,明确将住房问题纳入公共事务的内容中,规定国家应对公共住房提供支持。作为当时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英国最早对住房市场实行了干预。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长,住房问题成了英国最先遇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一系列问题,英国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对资金实行管制,推动地方政府建设公共住房,然后以较低的价格租给低收入人群。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出现了严重的住房困难,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解决住房短缺问题。具体表现为政府集中力量建设出租公房,大力促进住宅的建设以及增加住房的供应。相关部门根据各个地方每年的预算和地方政府的住房供给数量,每年向地方政府拨款,由地方政府负责公房建设。这一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英国的住房供应,缓解了英国当时的住房问题。
但是由于公房建造的速度过快,不仅存在质量较差的问题,而且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1980年,撒切尔夫人上台执政,主张通过公房出售的方式改革原有的公房使用制度。在住房改革方面,主要是推行公房私有化。具体表现为:推出“优先购买政策”,即租住公房的居民拥有优先且低廉的价格购买公房的权利。该项“购买权”条款规定租住公房且住满两年的居民,有权以优惠价格购买租住的公房,购买价格为市场价格的70%。居住超过两年后,每超过一年再减房价的1%。居住30年的租户可以以房屋40%的优惠价格购买,但是最大优惠折扣不得低于房屋价值的30%。其次,“部分产权购买”规定了租住公房的租户可申请购买一套房的部分产权,其余部分仍然租用,等到经济条件转好收入增加后再支付剩余的款项。另外,在公房出售后,若遇到修缮、装修方面的困难,还可向政府申请给予一定的资助。(www.xing528.com)
除此之外,英国为了提高居民购买公房的积极性,鼓励居民购房,住房金融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政府规定了更加宽松的借款政策,通常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贷到购房资金的90%,最高还可以贷到全额的购房资金。贷款的时限为20~25年,其额度则是年工资的3~3.5倍。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为30~35年,并可以以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形式贷款。在借款人还款遇到困难不能按时还款时,给予“宽限期”,在此期限内可只付利息不还本。英国的住房私有化浪潮建立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基础上,让广大的低收入家庭获得拥有住房产权的机会,更大程度地改变了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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