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外生育保险对我国的启示及优化方案

国外生育保险对我国的启示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生育保险受保覆盖范围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相比有较大差距,虽然《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城镇中正规就业的妇女也获得享受保障的资格,但仍然不能实现全民生育保险。欧洲许多国家通常遵循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管理机关形成实施细则、各部门各地区严格执行的流程,不断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

国外生育保险对我国的启示及优化方案

我国的生育保险总体进程缓慢、起步晚、基础弱,我们可从国外的生育保险发展历程中吸取借鉴其成功的实践措施,以不断完善我国的生育保险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第一,我国应加快扩大生育保险的受保覆盖面。我国的生育保险受保覆盖范围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相比有较大差距,虽然《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使城镇中正规就业妇女也获得享受保障的资格,但仍然不能实现全民生育保险。因此,我国应在受保范围中增添诸如城镇中非正规就业的妇女、农村或失业妇女、未婚生子的妇女以及男性劳动者等,以逐步实现全民生育保险的目标,其中男性劳动者主要是享受育儿假和节育手术的生育保险补助。

第二,我国应不断提高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相较于国外优厚的待遇水平,我国在产假时间、生育医疗保健费和津贴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国际公约中对于产假时间一般规定为不少于14周,而我国的产假时间大约在90天,不仅远少于发达国家,甚至无法满足国际的平均标准。其次,国际公约中对于生育津贴的规定是以维持妇女和新生儿的健康生活为基准,通常可以实现生育前收入的100%。但是我国劳动者的工资可能仅是收入的50%,因此在无奖金或福利的条件下,妇女劳动者即使依照全部工资享受生育津贴,也不能达到较高的收入水平。因此,我国应依据本国基本国情逐步提高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同时增强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www.xing528.com)

第三,我国应持续推进生育保险的立法进程。欧洲许多国家通常遵循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管理机关形成实施细则、各部门各地区严格执行的流程,不断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除了欧洲发达国家的立法先行的成功实践,亚洲的大部分国家也出台了生育以及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如韩国日本、印度等。但是我国的生育保险立法建设进程相较于国外而言比较缓慢而落后,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性发展。因此,首先,我国应提高生育保险的立法层级,形成独立的《生育保险条例》,并在《社会保险法》当中不断增添和完善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其次,我国应缓解各种立法之间业已存在的矛盾性,逐步实现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一致表达;最后,我国应提高生育保险立法内容的规范化,用统一而具有操作性的标准进行规范和管理,以减轻城乡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较大差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