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发展起源于工业化生产中的妇女劳动力需求,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涵盖了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虽然具体规范和制度建设存在差异,但是可以从其受保范围、待遇水平以及各国生育立法来探索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受保范围
国外将生育保险的受保范围拓展得较宽,不仅有许多国家允许非工资妇女劳动者享受福利,甚至部分国家还规定所有符合法定公民身份的本国妇女都应有生育保险的受保资格,这种不设最低准则要求的生育保险对于发达国家改善人口结构、鼓励妇女生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代表国家有芬兰、澳大利亚等国。除此之外,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大多数国家都会对覆盖范围做出限制,多体现为五个大类:
第一,国家仅在居住权方面进行规定,典型案例如冰岛的生育保险金受保范围就与有长期居住权的母亲挂钩,而卢森堡则要求受保单人需在本国定居1年及其以上时间,夫妻双人需在本国定居达到3年。
第二,国家在具体受保职业方面进行规定,如波兰、日本、丹麦等国就要求生育保险的范围应定位为具体的职位,凡在该职位工作均有受惠资格。
第三,国家在具体受保职业的从业时间方面进行规定,如加拿大就要求受保人在受保规定的工作中时限达到10至14周即可享受生育保险金。
第四,国家在保险费缴纳时限方面进行规定,一般要求受保人的保险费缴纳需达到一定时间,如墨西哥就允许生育之前1年时间内缴纳保费时限满30周的妇女有生育保险资格。
第五,除满足保险费缴纳时限以外,还需同时满足其规定的工作时间,在法国,受保妇女需在生育之前缴纳保险费达到10个月,而且分娩前12个月中的前3月工作时间达到200小时以上。
2)待遇标准水平(www.xing528.com)
在国外,生育保险的待遇范围涵盖了生育补助金、医疗、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儿童津贴等方面:
第一,生育补助金比例比较高,作为一种对收入的补偿,大多数的国家将补助金规定为达到生育前工资,如德国等。但部分国家仍会考虑待遇的总体均衡,将产假时间与补助金合理匹配,若产假时间已经较长,则相应地降低其补助金的比例,典型国家如芬兰就有33周的假期以及占生育前工资的55%的生育补助金。
第二,医疗服务有保障,在生育前后,妇女和新生儿都需要接受相应的检查和医疗护理,大部分国家都将生育医疗列入医疗保健的类目中,并规定通过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来负责相关费用。
第三,生育津贴比较广泛,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均可享受生育津贴,妇女除获得收入的补偿之外,还可获得现金或者实物的给付,“护理津贴”“育婴津贴”等在法国、玻利维亚等国均有体现,甚至还有部分国家免费发放婴儿用品或购买物品的现金补贴。
第四,产假时间比较长,大多数国家将产假规定为3个月,有20%的国家将其规定为4个月左右,如德国、瑞典产假时间甚至可以达到1年半,另有部分国家的产假时间会根据增加的生育次数而相应增加,代表国家有法国、波兰、保加利亚等。除了较长的产假时间,有一些欧洲国家还增加了半休假辅助规定,如瑞典就有8年的半休时间,比利时和法国的半休时间也分别达到5年和3年。
第五,儿童津贴水准比较高,德国、瑞典、法国的儿童津贴(3个子女的家庭)可以达到每个月总计为340美元、450美元以及330美元之多,较高的津贴水平可以提高发达国家妇女生育意愿,不仅体现了社会福利的思想,更是为促进社会的生产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3)生育立法和管理
许多发达国家围绕妇女权益保护和生育健康等问题建立了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比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生育保险法》等,在切实增进妇女和新生儿福利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严格执法严惩违法,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生育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性质和标准水平上的相似性,目前大多数的国家都把生育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统一合并立法,以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大部分的国家都结合了国家统一管理制和区域分管负责制,如德国就由国家的保险协会对全国范围内的健康险进行总体监督,而州保险协会则对疾病医疗和生育方面的法规实施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