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相较社会保险中的其他保险项目具有其特殊性,这体现在所保内容和目的、覆盖面、待遇期、阶段性等方面,生育保险由于其特殊性往往具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1)保险内容和目的的特殊性
妇女生育存在风险,却是正常的生命进程生理经历和自然现象,所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无须特殊治疗,妇女住院治疗也不应当被当作“病人”。因此,针对生育期妇女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检查、咨询、保健。检查医疗服务在法律上也有所体现,如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分娩和产后,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咨询医疗服务通过提供相应咨询指导女性适应生育期工作和休养、保健和锻炼等各方面的冲突;保健医疗服务旨在为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女性提供相应的营养补充、助产、护理、医药等一系列的保健服务,帮助她们顺利地度过生育期,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平安和健康。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保障母婴双方的健康和安全,承担的社会责任重大。因此,在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生育保险具有明显的福利性,其待遇水平一般较高。
2)保险对象覆盖面相对较窄
生育保险对象具有有限性。生育保险的对象一般是参加了保险的女性职工,并不覆盖所有妇女。各国对生育保险对象都存在一些限制性规定。但是随着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一些国家和地区对生育保险对象的规定逐步打破此类限制,保险对象覆盖男性劳动力的配偶,甚至所有妇女;还有一些国家已将生育后的带薪假期扩展至男职工,使得他们可以在配偶生育后有时间照顾妻儿,如瑞典的生育保险制度规定新生儿父母双方均享受生育现金补助。(www.xing528.com)
3)保险待遇期限的共享性
妇女生育具有产前和产后两个阶段都需要休养时间的特殊性,这决定了生育保险的假期也应包括两个阶段。妇女怀孕后生产前的一段时期里,行动不便,生理状态发生变化,无法正常工作;妇女生产后恢复身体、调整状态、照料婴儿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两个阶段内,女职工都应得到相应保障,并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4)保险待遇享受的阶段性
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产假和育儿假期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都明确规定享受待遇的时间阶段,超期即不能再享受相关经济和时间上的待遇。这是因为妇女生育这一生理现象与年老、疾病、伤残等伴随的病理变化不同,仅发生在一段时间内,且只是暂时导致的劳动力丧失和经济收入损失,妇女个人的劳动能力具有可恢复性,因此,生育保险待遇也就相应阶段性和暂时性地惠及生育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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