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7年4月,颜某在驾驶混凝土搅拌车时侧翻受伤。颜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8月,仲裁部门作出终止决定书,决定终止审理案件,颜某诉至法院。2017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颜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颜某以甲公司职工名义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1月,市人社局认定颜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案例】与公司无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2017年4月,颜某在驾驶混凝土搅拌车时侧翻受伤。经诊治,诊断为全身多处外伤、左桡骨远端骨折。受伤后公司告知颜某,混凝土搅拌车是挂靠在其单位经营的,其实际车主是安某和薛某,颜某所受伤害由安某和薛某负责。颜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8月,仲裁部门作出终止决定书,决定终止审理案件,颜某诉至法院。
据悉,2011年4月,甲公司分别与安某、薛某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车辆挂靠在甲公司经营。同时双方签订了《挂靠运输协议》,约定车辆和驾驶人员参与甲公司的商品混凝土承运业务,驾驶人员工资由甲公司代为发放,甲公司可以向安某、薛某推荐或代为招聘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但用工关系仍属于两人。颜某系安某委托甲公司招用的驾驶员。
颜某在案件审理中并无证据证明甲公司与其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2017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颜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后,颜某以甲公司职工名义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1月,市人社局认定颜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对此,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www.xing528.com)
分析与思考
1.颜某的伤是否算工伤,判定为工伤的依据是什么?
2.公司不服从判决,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根据相关条例,思考法院会做出什么判决结果,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
3.根据上述案例,思考对于你而言在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上面产生了什么启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