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对因工伤事故受伤或者残疾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由此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1953年政务院颁布修正后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工伤范围以及工伤待遇等。此后,中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广覆盖到单一覆盖
根据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具有部分所有制与广泛的用工形式,既包括国营企业,也包括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既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学徒、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根据196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相当于当年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职工总数94%的人享受了劳动保险待遇,但随着之后中国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除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外的所有制形式基本消失,工伤保险事实上只在国营企业实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2)工伤范围不断扩大(www.xing528.com)
1964年4月《工伤事故问题解答》将工伤的范围从原来的三项扩大到七项。我国卫生部于1957年2月28日制定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4种职业病种类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内。卫生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87年修改并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的范围扩大到99种。
3)工伤保险待遇不断提高
1958年2月颁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对工伤保险待遇做了调整,实际上提高了保险待遇;1978年5月颁布的《关于安置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再次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待遇,经过数次调整,工伤保险成为计划经济时期劳动保险制度中待遇最为优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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