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德国政府于188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即《劳工伤害保险法》,发达国家在实践中逐步将这一制度完善、发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制度。到20世纪初,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在劳动法规中对职业伤害补偿做出具体规定。自20世纪60年代起,西方国家逐步把工伤保险的焦点放在了预防上面。到了20世纪末,工伤保险重视保障公民人权,形成了包括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经济补偿在内的社会工伤保险体系。
从工伤归责的发展来看,工伤保险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雇员自身责任阶段、雇主过失阶段和雇主责任阶段。雇员自身责任阶段是指雇工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职业伤害都由其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其理论依据认为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中已经包含了对工伤岗位危险性的补偿。雇主过失赔偿阶段的适用原则是过错原则,即由于雇主的过错而给雇员造成了工伤伤害,此时雇主承担赔偿工伤伤害责任的前提是雇主有过错。最后雇主责任阶段规定无论雇主有无过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雇主都要承担责任,目前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都采用这一原则。
2)工伤保险发展趋势
(1)广泛开展的社会保险项目——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制度在美洲地区有所发展,特别是在阿根廷、巴西、加拿大、墨西哥及美国等国家,发展效果显而易见;同时在亚太地区的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印度等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也有了相应的完善;欧洲也一样,在工伤保险制度上做了较大的调整和改变;相对较为落后的非洲国家也逐步建立起工伤保险制度,例如突尼斯、津巴布韦等。有些国家强制工业部门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提高补偿标准采取了立法手段,上下班交通事故在意大利也被纳入工伤补偿范围。但是仍有部分国家的非正规就业部门职工没有覆盖工伤保险,缺少工伤保障。
(2)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社会工伤保险体系(www.xing528.com)
工伤保险是通过设立相关基金,通过补偿等方式保障受伤职工及遗属实现其基本职能。大多数国家的工伤保险机构将其基本职能划分为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社会工伤保险。
在工伤保险费率方面,工资总额的1.4%~3.1%是大多数国家的费率平均水平。但各个国家之间,由于机构职能、经济发展水平和补偿能力的不同,费率存在较大的差别。费率较低的国家,如瑞典、奥地利的平均费率仅为工资总额的1.4%,在这些国家,工伤保险基金除了用于补偿外,还用在了预防和康复上面。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计划在工伤保险机构中提高职工的医疗和康复责任,并将这项计划纳入社会发展计划中。也有部分国家调整了工伤保险机构在事故预防方面的职能,积极地推动预防工作的开展。
(3)工伤保险出现新的情况
大多数国家工伤保险的范围和待遇标准在经济水平提高后,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拓宽和提高,并且针对经济的变化,工伤保险机构的职能也做出了一定的调整。
有些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做出了一定的改变,在征收保险费用方面与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合并收取。另外,由于浮动费率复杂的操作手法,许多国家都取消了这一制度,取而代之的是按统一的平均费率征收。与养老保险私有化趋势形成对比,工伤保险有私有化倾向的国家几乎没有,大多数国家依旧是由相关机构统筹安排。在职业病方面,就现阶段情况来看,国家对其重要性和关注度还不够,缺乏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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