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分类与失业理论有关,不同的失业理论就有不同的失业分类,并有失业治理的不同政策建议。目前,经济学理论界比较有影响的失业理论有三个:马克思主义失业理论、新古典主义失业理论和凯恩斯主义失业理论。
失业保险按照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作以下分类:
①根据劳动者是否强制性参加失业保险,可分为强制性失业保险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其中,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或政府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实施的。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符合规定条件,则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且两者必须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的供款义务,一般由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一个机构负责管理。比如,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大多数是由工会组织实施的,由工会建立和管理失业基金,政府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不参与管理。实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的国家有丹麦、冰岛等国家。(www.xing528.com)
②根据失业者获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同依据,可分为权利型失业保险和调查型失业保险。其中,权利型失业保险是指失业者只要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非自愿失业等条件,无须考虑失业者所在家庭的人均收入,就有权利领取到合法的失业保险金。同样,调查型失业保险亦由政府组织实施。调查型失业保险以收入调查为基础,根据调查结果,对“确认”无法生存的失业人员提供帮助。它由国家单方出资,享受者不必承担什么义务。严格来说,这种类型的失业保险不是社会保险,但是也被称作失业救济,如澳大利亚、阿根廷、新西兰等国家就实行失业补助。
③根据失业保险制度在层次上的不同安排,失业保险可分为单层次失业保险和多层次失业保险。其中,只有一个层次的失业保险制度称为单层次失业保险。然而,一般来说,多层次失业保险指调查型和权利型失业保险两者同时并存。具体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相结合;二是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相结合;三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相结合。第一种方式有失业救济和失业保险两种制度,对于不同的失业者适用不同的制度。在德国,若是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保险给付期到期后,依然没有找到工作而造成生活出现困难,失业者虽然不会被划入社会救济系统,但是会被划入领取失业救济金之列。失业者必须满足领取失业救助金的既定条件,同时需要接受国家劳工局对失业者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查,当确认失业者家庭满足条件后,再经过国家劳工局半年的考察期后才能发放失业救济金。第二种方式是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相结合,在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比较典型。第三种方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是日本,多年来,日本实行的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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