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11年6月7日正式发布。2011年7月1日《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进行开展,要求于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指导意见》是在继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后,党中央与国务院又一重大战略部署和指导方针。它对于加快和完善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以下对《指导意见》作概括性的解读。
(1)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2)参保范围
《指导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3)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①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 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鼓励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具体标准和办法。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③政府充分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11]
(4)建立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终身记录由国家统一建立。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5)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2](www.xing528.com)
(6)基金管理与监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的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实行政府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做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导建立,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它始终与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障建设总体方针保持一致,但其更强调“有弹性”这个特点。总的来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点:
(1)广覆盖、保基本、建机制
社会养老保险应当与实际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匹配,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保障”实际上是指当前的建设重点,即建立覆盖全民的保障制度,使筹融资标准和待遇标准适应经济前进和承受能力的各个方面,从低水平做起,首先就要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逐渐地完善社保制度,进而提高保障水平,并逐步把“由低到高”问题妥善解决。从基本养老金标准看,由政府财政全额支付提供基本保障,因此最低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不能够过高。而要在现今国情下实现保障对象、保障项目等范围的广覆盖,唯有一个基本保障才能保证金融基金投资者的可持续性。客观上讲,我国当前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是55元/月,这与当前的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但在目前我国中西部地带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政府财力也较为有限,基本养老金标准也可以为城市带来更多城市弹性,也实现了养老保障的“大覆盖”和“可持续”。
(2)自愿参、重激励、有弹性
制度规定坚持民众个人自愿参保,采用财政补贴的手段,激励引导,以吸引更多的居民自愿参保,从而来扩大覆盖面。制度在缴费标准方面设置了多个参保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参保档次,并且鼓励多缴多得,保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考虑到城市居民个体经济条件的差异,弹性原则充分体现在支付标准中。当前的支付标准可以分为10个等级: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 000元/年。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增加十个支付等级。[13]国家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来提高支付水平,及时调整支付等级。
(3)政府推、居民进、共担责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重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其表现在于实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个人享受养老保险以承担缴费义务为前提,建制度、保基本、扶贫弱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即为所有参保的退休职工提供养老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无力负担保险费用的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代缴保险费用参保。此外,在新制度建立初期,政府应承担首要责任。
(4)政府的投入责任体现在既补“入口”,又补“出口”
“入口”补贴是城市居民在保险缴费过程中给予的财政补贴。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保险人的出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选择较高等级标准的,可以给予适当的鼓励。对于那些难以支付的人,如城市严重残疾人士,地方政府应为特殊困难群体代为支付缴纳所有或者部分最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保险费用。对于合乎领取条件的,应全额给付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出口”补贴是指在支付养老金时给予财政补贴。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带给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全额补贴,对东部地带给予5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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